範:被申請人(反訴被告):黑龍江省貿易委員會。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反訴原告):黑龍江y醫藥銷售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請人對租賃合同糾紛提起反訴,被申請人作出如下答復:
壹、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開具發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在簽訂租賃協議之初,被申請人已明確告知被申請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且不能提供稅務發票的事實。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約定“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後,及時向乙方出具票據”。這裏的票據的含義應該是收據而不是稅務發票。此外,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是其義務。被申請人屬於社會團體法人,不是營利性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因此,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代其開具發票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二、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654.38+0.6萬元違約金的主張也是欠缺的。
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也應當依法駁回。
如前所述,雙方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對是否開具發票做出了具體約定。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因此,被申請人未能向被申請人開具發票並不違反合同。
關於被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正常為其提供熱量的事實,因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的存在,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反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我在此傳達
香港區人民法院
有形人員:黑龍江省測試委員會
XXXX,XXXX,XX,XX
範文兒:反訴。反訴被告:XXX,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漢族,住址:電話:
原告(本案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址:,電話:
被告(本案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址:xxxxxxxxxxxx,電話:
反訴被告:XXX、XXX,對與原告XXX簽訂商鋪轉讓協議糾紛進行反訴,並提出如下抗辯: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店鋪轉讓協議。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xxxxx元。
3.反訴費用由反訴原告承擔。
具體事實原因如下:
2014年6月8日,原被告與原告雙方簽訂店鋪轉讓協議,其中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將店鋪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被告立即按約定支付被告轉讓費7萬元,剩余轉讓費按月支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於2065438+2004年XX月XX日(從轉讓商鋪業主北京理工大學了解到)發現,原告不具備相應的轉讓權,被告的權益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第1款規定“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即該合同對被告不發生效力,由原告承擔責任,故原被告簽訂的店鋪轉讓協議無效。反訴被告多次與反訴原告協商,要求解除協議,返還轉讓費,反訴原告不同意,只好強行買賣。被告需要法律程序來解決這個問題,但原告搶先了壹步。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反訴原告返還被告已支付的轉讓費xxxxx元。
綜上,原被告簽訂的《店鋪轉讓協議》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終止,並返還原告的轉讓費。故懇請人民依法判決,支持被告反訴,不勝感激。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受訪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