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共綠地:指供公眾欣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小遊園、公墓、寺廟園林、文物園林和風景名勝區;
(2)道路綠地:指城市道路的綠地;
(三)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綠地;
(四)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壇、草床等綠地;
(五)防護綠地:指專用於隔離、衛生、環保和安全的林帶和綠地用地。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強管理,落實責任。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成分配的城市園林綠化任務,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綠化任務。鼓勵創建花園式單位,提倡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
每個公民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第六條成都市園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與城市園林綠化有關的部門應積極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第七條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管護,並按照國家規定管理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種植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城鎮居民和職工在住宅、庭院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個人所有。第八條樹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害樹木花草的行為。第九條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成都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市園林局根據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按照各自職責實施。
晉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的城市景觀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青白江、龍泉驛和各縣(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縣(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壹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從城市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關系,有利於城市生態環境和城市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和支持建設。第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化指標確定大中型建設項目和新建居住區的綠化範圍(即綠線)。第十三條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積的擴建項目,綠化用地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按下列比例確定:
(壹)城市主幹道17%至24%,其他道路必須有路邊植樹位置;
(二)新建開發區建設不低於30%,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於1平方米;
(三)舊城改造不低於20%;
(四)大型公共建築和大中型工廠不低於30%;
(五)大專院校、療養院、科研機構等。不低於35%;
(六)河流、鐵路等。在市區應按照有關規定留有足夠的綠化用地。第十四條苗圃、花壇、草床等生產綠地面積應當達到建成區面積的±0%以上。有條件的單位要自己辦托兒所。第十五條公園的規劃設計,應當繼承中國優秀的造園藝術傳統,弘揚民族風格,堅持植物造景,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園及公園附近,不得新建有礙公園景觀的建築物。第十六條各類綠地建設,以種植樹木、花卉、草坪為主。公園、植物園和小遊園的植物種植面積不得低於綠地總面積的70%;該建築占地面積不超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