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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壹、錯案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冤假錯案的受害人可以向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不受理的,受害人可以起訴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本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於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決定。

二、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用,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每日減少收入補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金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撫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上述生活費的支付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關於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違反國家規定處以罰款、追繳或者沒收財產、征收財產或者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根據損壞程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照上述規定賠償。

財產已經拍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所得價款;被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應當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對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

第三,如何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壹是真正樹立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執法理念,恪守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辦案。簡單來說,沒有違法辦案,就很難有冤假錯案。如何保證我們的政法人員遵紀守法,正確的執法觀是關鍵。只有執法理念正確,嚴格守法,才能成為自覺行動。正確的執法理念,首先是忠誠——真誠和敬畏。忠誠——對黨對人民真誠,對法紀敬畏,嚴格依法依規辦案。

第二是人權的概念。司法人員最大的責任和使命就是給當事人壹個公正。並不是抓的人越多越好,判刑越重越好。把他當作犯罪來懲罰,抓與不抓,不判與不判,有利於社會利益最大化。此外,無論罪行有多嚴重,司法機構都有責任尊重犯罪者的權利和人格。當壹個人面對國家機器時,他的人權自衛能力是很弱的。

因此,有效保障他的人權,尤其是辯護權和證明自己無罪的權利,是防止不公的重要途徑。第三,我們必須堅持理性、和平、文明和規範,尤其是和平。沒有和平,理性就難以保證,缺乏理性的正義是危險的。四是堅持無罪推定,絕不懷疑犯罪。

“疑罪從輕”的觀點長期以來在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占據著重要地位,甚至獲得了相當壹部分司法人員的認可,並在這種觀點的指導下辦理疑難案件,有的造成了久拖不決,有的導致了冤假錯案。如果非要在“委屈了他”和“縱容了他”之間選擇,只能選擇後者,雖然是不得已而為之。

第二,完善制度和機制,有效制約偵查權。實事求是地說,在和平年代,犧牲最大的是警察這個職業。公安部隊經常面臨關鍵時刻,決壹死戰,為維護安全穩定做出了巨大貢獻。

同時也應該看到,偵查權受到有效制約是現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因為刑事偵查與公民權利和個人生活息息相關。限制偵查權的目的是防止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保證對公民采取的各種偵查措施的合法性。

我們相信,隨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貫徹落實和新壹輪司法改革的深入,偵查權的制約機制將日益完善。這不是誰高誰低的問題,而是責任的問題。誰能正確認識和對待外部監督制約,誰就少犯錯誤。同時,還應完善其他制約機制,包括對檢察權的制約。

第三,完善執法辦案評估機制。科學合理的評估體系可以有效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不科學不合理的評價體系會給人錯誤的方向,增加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因此,應改變單純通過辦案指標和各種統計數據進行排隊的做法,根據各執法環節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辦案績效評估體系,以辦案質量為根本和核心的執法導向。

第四,全面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從法律層面構建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體系,特別是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讓這些證據制度普及,成為每個執法者的意識,還需要壹個過程。

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來看,這壹制度在遏制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方面的有效性得到了初步展示;但目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如何準確界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證據”的範圍,以及如何對“非法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設計既要充分考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護,又要考慮對被害人、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保護。非法證據排除範圍過小,影響其防止冤假錯案的功能;非法證據排除範圍過大。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偵查水平下,有些案件可能難以偵破,會嚴重影響人民群眾追求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以上知識是我對“錯案如何申請國家賠償”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冤假錯案的受害人可以向義務機關提出賠償。如果義務機關不接受,受害者可以起訴義務機關。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尋求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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