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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都江堰灌區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本市都江堰灌區保護,促進都江堰灌區經濟社會綠色、生態、可持續發展,建設充分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和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成都都江堰灌區(以下簡稱灌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都江堰灌區總體規劃所覆蓋的成都市行政區域。

本市在都江堰灌區內從事規劃保護、江河水利工程保護、農田和農耕文化保護、川西森林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涉及多個部門或者領域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專項工作推進、綜合執法檢查、重大案件查處以及本市管理權限範圍內的其他工作或者事項。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灌區保護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具體保護措施,建立健全保護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協調解決灌區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灌區保護獎勵、補償和評估機制,制定和完善具體實施辦法。第四條灌區所在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屬地灌區保護工作,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灌區保護工作。

市和區(市)縣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水行政、林業、園林、農業、文化、旅遊、交通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灌區保護工作。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信息、重點排汙單位名單、排汙數據等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向社會公開。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護灌區的宣傳教育活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水行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和舉報的電話號碼和電子郵箱,收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在收到舉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人和舉報人。第二章規劃與保護第八條市、區(市)、縣涉及灌區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濕地保護規劃、藍線規劃、綠線規劃等專項(產業)規劃應當與都江堰灌區總體規劃相協調,各類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有效銜接。嚴格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市發展邊界,明確河道和航道管理範圍,突出保護河道和水利工程、農田、川西林盤和生態環境,註重耕地、林地、濕地和水資源的嚴格保護和高效利用。第九條灌區內的金馬河、濮陽河、白條河、走馬河、江安河、徐焰河、黑石河、西河、清水河、斜江河、人民渠、東風渠、沙溝河、晉江河、沙河、無辜河、沱江、淠河、蘆溪河、赤水河、江西河流經非城區段兩側。市區路段兩側各50米範圍內,為綠化控制帶。沒有條件的,應當保證綠化控制帶貫穿。

綠色控制區內禁止建設下列設施和項目:

(壹)劇毒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儲運設施、填埋和焚燒項目;

(二)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度假村、度假村等嚴重汙染水環境的旅遊娛樂項目;

(三)油漆、造紙、制革、印染、顏料染料、農藥、水泥、玻璃、火電、含磷洗滌用品等嚴重汙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

(四)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設施和項目。第十條在灌區內,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非城區段在道路紅線兩側各50米處設置控制區,控制區內的土地總量實行核減控制。

灌區內各區(市)縣城市開發邊界向外延伸兩公裏設立控制區,控制區內土地總量實行減量控制。第十壹條灌區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汙染防治專項規劃,由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林業部門編制灌區濕地保護專項規劃時,應當科學合理地分區或者分級規劃保護範圍。

市農業、文化、旅遊、交通主管部門在編制灌區農業和文化旅遊的產業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時,應當確保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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