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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2012)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壹)中心城市;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

(三)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

(四)工業集中發展區、新型農村社區等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區域;

(五)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屬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前款第(四)項所列區域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下列載體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壹)建築物及其附屬地塊和附屬設施;

(二)橋梁、廣場、隧道等構築物及其附屬地塊和配套設施;

(三)道路、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放空間;

(四)報刊亭、地名標誌、信息亭、電話亭、出租車站牌、公交候車亭和站牌(樁)等市政設施;

(五)其他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

本條例適用於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間的使用人。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布廣告。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商業(辦公)場所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於表明名稱、店名、商號的標誌、標牌、燈箱、霓虹燈和字體符號的行為。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規劃,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築物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第五條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及其兩側建築物控制區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民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二章規劃與規範第六條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本市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築物控制區內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公布並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七條戶外廣告規劃應當控制規劃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確定允許和禁止戶外廣告的路段和區域,規劃適當數量的公益廣告位。第八條市城市管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城鄉規劃、市容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技術規範。第九條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是城市管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要依據。

規劃、城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技術規範,方便設置者、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查詢和監督。第三章戶外廣告管理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危及建(構)築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妨礙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四)影響市政公用設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響滅火救援的;

(六)利用臨街建築玻璃;

(七)建築物屋頂的使用;

(八)利用樹木或損壞綠地;

(九)法律、法規和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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