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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違法建築治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有效控制違法建設,維護城鄉規劃管理秩序,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預防、制止、查處等治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鄉規劃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城市道路、管線等工程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在批準期限後未拆除的;

(四)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第四條違法建設治理應當遵循源頭控制、分類治理、屬地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執法聯動協調制度,研究解決違法建設治理過程中的重大難點問題。

違法建設和治理經費應當納入政府預算。第六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違法建設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協調查處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案件。

區(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

本條前三款所列負責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機關統稱為查處機關。第二章源頭治理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的屬地責任制度、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記報告制度,依法制止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勸阻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並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處機關報告。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嚴格執行建築材料、機具進出物業服務區域的登記制度,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內施工、裝修、改造活動的檢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違法建設,並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調查機關報告。

對依法查處的違法建設,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拒絕違法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和原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並配合調查機關進行調查。第九條對依法查處的違法建設,未經查處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施工現場。第十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落實規劃核實控制措施。未經業主依法同意,不得核發住宅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規劃許可手續。

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現場檢查,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義務。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勸阻行政管理中發現的違法建設,並將違法建設信息移送違法建設查處機關。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不得從違法建設中獲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和舉報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址,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防治和查處的輿論監督,積極做好典型違法建設案件的宣傳報道和曝光工作,提高全社會遵守城鄉規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識。第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違法建設信息庫和執法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數據共享。第三章調查與執法第十三條調查機關可以采用衛星遙感監測、航空攝影、電子監控、錄音錄像、現場勘驗等方式,調查、收集、固定違法建設的相關證據。第十四條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改正;並可以依法查封違法建築工地,扣押違法建築設施和設備。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違法建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的,調查機關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停止違法建設,消除違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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