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賦政發[2004]38號
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4〕19號)精神,結合實際,我區制定了《溫江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和《溫江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認真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壹體化進程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各鎮、鄉、區政府各部門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解決好因征地被征地失業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為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2004年3月20日
溫江區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
第壹條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鎮化進程,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2004年6月5438+10月1日以後,在溫江區行政區域內被依法征用土地並登記為非農業人口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采取下列方式:
(壹)被征地部門繳納壹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被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時,成都市當年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70%×120個月。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後上壹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成都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二)從被征地部門繳費的次月起,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當年成都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的70%發放基礎養老金,以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調整,享受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采取下列方式安置:
(壹)征地部門壹次性繳納壹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6000元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就業補助金。被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後上壹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60%×成都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5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後上壹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成都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二)此類人員在領取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後與用人單位(含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由單位和本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比例繳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男年滿60周歲或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礎養老金,以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調整。本人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15年及以上(含被征地部門壹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性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性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采取下列措施:
(壹)征地部門壹次性繳納壹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8000元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就業補助金。被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後上壹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60%×成都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0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後上壹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成都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5年。
(二)此類人員在領取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後與用人單位(含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由單位和本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此類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年限(含征地部門為其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均為15年及以上的, 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從次月起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他們計發基礎養老金,以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調整。 同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年滿65,438+08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65,438+08周歲不滿30周歲的,采取下列方式安置:
(壹)征地部門按每人20000元的標準發給壹次性就業補助費。
(二)此類人員在領取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後以各種形式就業的,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未滿18周歲的人員,按照下列方式執行:
(壹)征地部門按每人10000元的標準向其法定監護人發放壹次性生活補助費。
(二)此類人員就業後應當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人員,不再按照《成都市溫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者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前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原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計算;已參加成都市非城鎮戶籍職工綜合社會保險的,按照規定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原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計算。
第十條被征地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壹條全區設立征地調節基金,補償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具體辦法由區財政、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因國家建設需要,本區行政區域內土地已被依法征用並登記為非農業人口,但因征地部門或征地單位原因,未按《成都市溫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以外的涉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區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溫江區被征地農民轉為非農民社會保險辦法
第壹條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1991至2003年我區行政區域內土地被依法征用後,按照征地政策登記其非農業人口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004年9月30日前,被征地農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可以自願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
(1)本人按以下標準壹次性向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繳納社會保險費:征地安置費1991.1.00至1993.65438+2.00元/人;1994、1至1998、12期間,征地安置人員每人7000元;1999 1至2003 12,征地安置人員各9100元。
(2)此類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政府給予每人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資金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出現缺口時,由區財政解決。
(3)從2004年6月10起,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每人每月210元的標準為這類人員發放基礎養老金,今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調整,並享受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004年9月30日前,被征地農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可自願按下列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
(1)本人按以下標準壹次性向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繳納社會保險費:1991.1.00至1.993.65438+2.00征地安置費每人;1994、1至1998、65438+2月期間,征地安置人員每人5282元;1999 1至2003 65438+2,征地安置人員每人6866元。
(2)此類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政府給予每人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3)此類人員壹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10年,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此類人員壹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用人單位和本人應當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此類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含壹次性繳費年限),按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已為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壹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壹次性繳納。但這些辦法實施時,如果繳費年限不足10年,本人可以補繳到10年的繳費年限。
第六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004年9月30日前,被征收土地的男性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性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本人可以自願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
(1)本人按以下標準壹次性向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繳納社會保險費:1991年1年1993年1848元每人征地安置費;1994、1至1998、65438+2月期間,2641元每人用於征地安置;1999 1至2003 12,征地安置人員每人3433元。
(2)此類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政府給予每人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三)此類人員壹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為其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5年,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4)壹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此類人員應繼續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用人單位和本人應當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5)此類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社會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及以上(含壹次性繳費年限),按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已為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且用人單位與本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壹次性繳納。但這些辦法實施時,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本人可以補繳,直至繳費年限滿5年。
第八條本辦法實施之日,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和40周歲以下、30周歲以下農民,應當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九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申請建立本人社會保險關系,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數額壹次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申請的,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條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根據區國土局提供的被征地農民安置名單及相關材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第十壹條政府給予社會保險基金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區國土資源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研究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規定以外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關系問題,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