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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市場價格行為,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和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與我市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審計、財政、稅務、公安、技術監督、金融機構、社會團體等部門。同級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第五條生產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第六條本規定所稱價格,包括各種商品價格和各種經營服務性收費。第七條生產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非法獲利:

(壹)以次充好、短秤少秤、規格混雜、摻雜摻假、降低等級質量或者減少服務程序等手段變相提高價格;

(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價之外漫天要價的;

(三)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加工價、最低價、讓利價等手段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

(四)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迫交易對手接受高價;

(五)利用交易對手沒有選擇的機會,設定高價;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牟取暴利:

(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超過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合理範圍內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

(二)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超過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合理範圍內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

(三)商品或服務的利潤率超過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合理範圍內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第九條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第十條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合理範圍,應當根據與人民生活的密切關系、單位價格、市場供求、國家方針政策以及不同行業、不同環節、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確定和規定。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第十二條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在檢查中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壹)按照規定檢查、詢問利害關系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和調查筆錄,並要求當事人如實提供證明材料:

(二)查詢、摘抄、復制有關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生產經營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進貨成本及相關定價信息的,按本規定第十條予以認定;

(四)對拒不繳納罰款的,按規定通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強制轉賬。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可以根據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壹)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違法所得;沒收不應返還或者不能返還的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收據,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上繳國庫。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原處罰決定照常執行。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六條價格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執行公務。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縱容包庇價格欺詐牟取暴利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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