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林權證
1,林權登記申請
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的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林權登記;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林權登記。
依法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權登記,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林權,登記發證;依法跨行政區域使用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發證;使用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發證;使用權未確定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權人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登記發證。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木所有權,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2.申請註冊需提交的材料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三)依法變更或者喪失林權的相關文件。
3、林權登記發證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林權權利人登記申請後,首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的,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合法有效,屬於林權爭議的,應當暫緩受理登記申請,移交權屬爭議調解機構處理,根據處理結果重新受理;侵權行為屬於申請人的,應當停止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無效的,應當繼續受理。
公告期滿後,需要進壹步驗收的,申請人應當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實地核實林地所有權人、林地使用權人、森林或者林木所有權人、森林或者林木使用權人、林地及其地上森林位置、小地名、林類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面積等。申請登記是否準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經實地核查,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同級人民政府辦理林權登記,發放林權證。否則,申請受理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的辦理林權登記和發放林權證的申請進行審核批準,防止重復辦理林權登記或者林地與耕地、草原、水面重復登記發放。經審核無誤的,準予登記,並及時發放林權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批程序是發放林權證的必經程序。林權證中發證機關的印章,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加蓋印章後生效,其他印章的使用無效。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發放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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