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的期限。無論是第壹輪承包,還是第二輪承包,如果沒有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30年承包期,就應該延長到30年。這種延期是以第壹輪或第二輪承包期為期限,而不是農村土地承包期屆滿後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單獨發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屆滿後,由村集體重新發包,與承包方簽訂合同。重新承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承包時具有集體成員資格的職工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二、合同的內容
1,發包人和承包人名稱;
2、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負責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這是合同中的必要條款。如果不能明確界定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歸屬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也難以解決糾紛。
3、承包工程的內容和發包人的具體要求。這也是壹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件,沒有這個條件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同期限及起止日期。合同期限直接關系到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履行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
5.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6、承包人的延期履約責任。包括承包商因素造成的開工和竣工延誤;
7.由於發包人因素造成的開工延誤,導致承包人未能按時完成工程;
8.驗收方式和標準以及支付方式;
9.雙方約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內容。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壹)耕地承包期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654.38+0.4億畝,人均654.38+0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約占耕地總面積的97%。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及相關政策對合同期限有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國際上進行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相關政策還指出,林地、“四荒”土地等開發性生產,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現實中,截至2000年,全國約有98%的村組開展了合同延期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92%的耕地承包30年。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和城市郊區招標承包的責任田和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家庭承包的耕地95%以上承包30年。土地承包期限應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農業生產經營特點、農業經濟發展趨勢和現行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確定。短期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太長的期限不利於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和相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也符合相關政策。
(二)草原、林地的承包期
全國承包草地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地面積的76.9%。70%的集體林地已經承包到戶,集體林地占全國38.5億畝林地面積的59%。我國法律和相關政策沒有明確規定草原和林地的承包期。國家政策已原則規定,林地、“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實踐中,有的地方對草原實行50年承包期,林地承包期壹般為30至50年。
與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是多年生喬木、竹子、灌木等。壹般生長在林地,耕地主要用於種植農作物,壹般壹年壹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樹木生長期和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承包者生產、經營、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更多限制。鑒於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草地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3)需要說明兩點:
(1)鑒於全國大部分地區二輪承包已經結束,而且有的地方二輪承包的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承包期,為了穩定現有農村土地的承包關系,防止因本法實施導致土地重新承包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規定承包的,包括承包期超過本法規定的,本法施行後繼續有效,不得再承包。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雙方協商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屆滿後,由村集體重新發包,與承包方簽訂合同。但承包期未滿三十年的,應當延長至三十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壹條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