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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需要維護哪些森林法?

: 1.林權制度;2.森林分類管理系統;3.造林系統;4.森林保護系統;5.森林采伐系統

壹.森林法概述

(1)關於森林

森林的法律概念。《森林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樹木和林地,以及依靠森林、樹木和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林學關於森林的概念:“森林是以樹木為主體的生物群落。也是壹個以樹木為主體的生態系統。”)

樹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開發林地、幼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森林覆蓋率。《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森林法所說的森林覆蓋率,是指行政區域內森林面積與土地面積的百分比。森林面積,包括郁閉度在0.2以上的喬木林地和竹林地面積,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面積,村莊、路邊、水邊、房前的農田林網和樹木覆蓋面積。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在各種生態系統中,森林生態系統對人類的影響最直接、最顯著、最關鍵。森林是自然界中最豐富、最穩定、最完善的碳庫、基因庫、資源庫、蓄水庫和能源庫。森林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改良土壤、減少汙染等多種功能。森林在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環境”方面起著決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是人類進化和人類文明的搖籃。人類的祖先逐漸從森林動物中的壹員進化成了今天的“人”。森林為原始人類提供了生存條件。森林是他們生活、覓食、工作甚至抵禦敵人的地方,因此成為人類繁衍和進化的發源地。沒有森林的庇護,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將失去支撐。人類的生活方式經歷了壹條“完全依賴森林→走出森林→緊急回歸森林”的道路。

森林銳減導致六大生態危機。在過去的壹百年裏,人類對森林的利用和破壞已經達到了非常驚人的程度。人類文明早期,地球上三分之二的土地被森林覆蓋,約76億公頃;二十世紀末減少到34.4億公頃,森林覆蓋率下降到27%。從全球範圍來看,森林銳減直接導致了六大生態危機。1.土地嚴重荒漠化;2.水土流失嚴重;3.嚴重幹旱缺水;4.嚴重的洪澇災害;5.大量動植物物種滅絕;6.溫室效應加劇了。

從這六大生態危機可以看出,破壞森林的後果極其嚴重。科學家斷言,如果森林從地球上消失,陸地上90%的生物將滅絕;世界上90%的淡水將流入大海;生物固氮會減少90%;生物放氧會減少60%;同時會出現很多生態問題和生產問題,人類將無法生存。

我國森林覆蓋率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62%,人均森林面積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森林蓄積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2%。目前,水土流失占中國國土面積的38%,荒漠化占中國國土面積的18%,15-20%的動植物物種瀕臨滅絕。近年來,我國因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約占GDP的14%。

(2)關於森林法

1,森林法的歷史淵源

通過立法保護森林資源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世界上林業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有比較完備的林業法律法規。古代《漢謨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紀的古巴比倫王國)有關於森林耕種和伐木的規定。近代最早的森林法是15世紀德國巴登的單林條例和16世紀德國巴伐利亞的森林法。目前,英國、德國、日本、美國等經濟發達的國家都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森林法律體系。

歷史上,中國壹直以農業為基礎。在長期的農業生產實踐中,我國勞動人民早就認識到森林在保障農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並十分重視對森林的保護。歷代統治者對森林的保護都有不同程度的重視,雖然目的不同。中國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夏朝就有“禁於,春三月山不準攀斧,使草木長”的規定,這大概是中國最早的保護森林的法律規定(大)。周朝的法令規定:“凡偷木者,必受刑罰。”“誰不種壹棵樹,誰就沒有樹。”(《李周》)。也就是說,偷樹的人必須受到懲罰,普通人不種樹的人死後是不會給棺材的。周文王在任時,還寫了《伐祀令》,規定“不準砍伐,不準掠奪六畜,劣於該令者,死而不赦”(綜評)。

在我國近代史上,第壹部專門規定培育、管理和保護森林的森林法是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後,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森林政策大綱》。民國政府在《森林政策綱領》的基礎上,於1914年頒布了《森林法》(這是中國第壹部近代森林法),共六章三十二條;1915《森林法實施細則》和《造林獎勵條例》頒布。1932年,中華民國政府重新頒布了修訂後的《森林法》,共10章77條。

2.現行森林法的立法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林業立法取得了顯著成就。1950頒布的土改法第十八條規定:“大森林、大水利、大荒山、大荒地...都屬於國家,由人民政府管理和經營。”這壹規定是我國確立森林資源國家所有權的重要法律依據。此後,國家根據不同時期對林業的要求,制定了壹系列林業法律、法規和法令。

* * *民國第壹部森林法是1963年頒布的《森林保護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979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成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第壹部單行經濟法。

在《森林法(試行)》實施五年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於6月20日經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984通過,並於6月1985+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重新公布了修改後的森林法,即現行森林法。

3.森林法的基本任務和原則

現行森林法***7章49條(第壹章總則;第二章森林管理;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四章植樹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200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78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七章第四十八條。(第壹章總則;第二章森林管理;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四章植樹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森林法的基本任務。《森林法》開篇就指出,該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滿足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這壹宗旨,森林法的基本任務是:(1)維護林權;(2)鼓勵植樹造林;(3)保護資源;(4)改善環境。

森林法的基本原則。森林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森林法全部內容、指導森林法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根本原則,是每壹項具體條款的基礎和靈魂。我國森林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1)生態效益優先原則;(2)遵循森林資源自身規律的原則;(3)以營林為基礎的可持續利用原則;(4)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重點保護的原則。

二、森林法主要管理制度概述

現行森林法設置了壹系列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可以概括為五大類:1。林權制度;2.森林分類管理系統;3.造林系統;4.森林保護系統;5.森林采伐系統。

(壹)林權制度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簡稱林權。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所有權,即《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用權是指使用者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森林法》設定的林權制度主要規範如下:

1,林權產權保護標準

《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林權的種類和發證標準。

①根據《森林法》,林權有六種法律類型,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根據《森林法》的規定,林權權利人的權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登記造冊,發放證書。

2、林權爭議處理規範

《森林法》第17條規定了林權爭議解決的主體、救濟程序和相關規範。

①林權爭議解決的法律主體是人民政府。這是行政裁決之前的壹種規範。森林法規定,單位之間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2)林權糾紛的救濟程序。根據森林法,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發生林權糾紛時,保護林權所有者權益,規範森林資源。《森林法》規定,在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違反了,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林權流轉規範

《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林權流轉的條件和有關事項。

1998年,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修訂《森林法》時規定了林權流轉的相關政策,主要規範有:

壹是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森林的條件。

第二,林權流轉的條件。林權權利人所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實質是放開商品林流轉,限制公益林流轉。

第三,規定了防止流通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的措施。林權可以依法轉讓,但林地不能變成非林地。轉讓雙方必須遵守森林法關於森林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4、權益保護

《森林法》第3條第3款和第7條規定了保護林權和減輕林農負擔的措施。

(1)關於林權的保護措施,森林法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關於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森林法》規定,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3)關於減輕林農負擔,《森林法》規定,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非法收費和罰款,禁止向林農攤派和強制集資。

(2)森林分類經營體系

森林分類經營是根據森林的不同經營目的和優勢利用對森林進行分類,並實施相應的經營措施,以達到森林經營的目的。森林分類經營理論將森林分為兩類——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對森林分類經營的規範比較零散,但基本框架清晰。1984森林法規定了基本森林分類規範和與森林分類經營相對應的森林采伐管理規範;1998修訂《森林法》時,建立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1999《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公益林區劃規範等。森林法對森林分類經營的規範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森林分類基本規範

《森林法》第四條規定,森林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五類。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主要用於提供生態效益,屬於公益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主要用於提供有形林產品,屬於商品林。

2、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規範

《森林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設立、補償對象和範圍、使用規範。

①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1998修訂《森林法》時,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這是對《森林法》中森林分類經營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的實施,是我國森林管理和生態建設進程中的壹項重大戰略變革,從根本上改變了以木材生產和利用為唯壹目的的林業管理體制,標誌著森林在生態建設中主體地位的確立,對於生態區位或脆弱生態形勢極為重要,對國家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對象和範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森林資源和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強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與森林分類管理相對應的林木采伐管理規範。

《森林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了森林采伐的管理規範。

(1)關於商品林采伐規範——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規範。森林法規定,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擇伐、皆伐和防護林采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更新造林應當在當年或者次年完成。

(2)關於公益林的采伐標準。森林法規定,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和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嚴禁采伐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的樹木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4、公益林區劃規範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公益林的區劃主體、審批程序和面積控制標準。

(1)國家重點公益林(原是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公益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三)其他公益林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於林木品種區劃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組織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低於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總面積的30%。

(3)造林體系

植樹造林是培育和增加森林資源的根本措施。《森林法》對造林的法律規範主要包括林業建設政策、科技支持、經濟支持、義務植樹制度、造林規劃、造林任務和封山育林六個方面。

1,確立了以營林為基礎的林業建設方針。

《森林法》第五條規定,林業建設應當以森林經營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

所謂“以營林為基礎”,就是把營林造林作為林業建設的基礎,把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放在林業建設的首位。所謂“全民護林”,就是要求社會各界認真有效地保護現有的森林資源。所謂“采育結合,永續利用”,是指采伐與培育森林資源有機結合,在擴大森林面積的基礎上,有計劃地進行采伐。通過培育新的森林資源,使森林資源保持平衡穩定發展,從而不斷滿足人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可持續利用實際上就是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2.鼓勵林業科學研究和推廣。

《森林法》第6條規定,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科教興國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之壹,林業發展需要科技支撐。在林業發展中,科學技術起著重要的作用。壹是通過科技進步,提高林木種苗質量;二是通過科技進步,提高森林病蟲害防治、防火防災水平;第三,通過科學進步,提高森林經營水平,進而提高森林質量和林業生產力。

3.支持造林的政策和措施

《森林法》第八條規定了植樹造林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鑒於林業是國民經濟中的弱質產業和公益性事業,森林法規定了壹系列扶持造林的政策措施,主要是:

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支持或長期貸款。

(2)征收育林費,專項用於植樹造林。育林費是從木材和其他林產品的銷售收入中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造林,又稱育林基金。

(3)煤炭、造紙等部門,根據煤炭和木漿紙等產品的產量提取壹定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④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由國家對林業的投資、財政撥款、銀行貸款、育林費、捐贈和其他資金組成,主要用於植樹造林。

⑤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

4、義務植樹條例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壹的關鍵舉措,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造福子孫後代的偉大事業。因此,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在2月3日198113日,根據鄧小平同誌的倡議,頒布並實施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其中規定:“凡具備條件的地方,年齡在11歲以上的人,

《森林法》第11條進壹步重申了植樹的義務。義務植樹是法律規定的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壹種無償義務勞動。“義務植樹”有三個特點:壹是法定,二是義務,三是義務。

5、關於植樹造林的分工和責任

《森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造林規劃、任務落實和部門責任。

(1)規定綠化規劃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確定提高本地區森林覆蓋率的目標。制定造林規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指導造林工作的藍圖。森林覆蓋率的多少反映了壹個國家和地區森林資源的多少和綠化程度。

(2)關於造林任務的落實。植樹綠化祖國是壹項需要動員全社會、各行各業共同參與的任務。為了保證綠化規劃任務的完成,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組織領導工作。各部門、各系統、各單位要按照造林規劃各司其職,認真完成造林任務。同時,建立健全領導幹部綠化目標責任制,把植樹造林作為考核各級行政領導特別是縣鄉行政領導政績的主要內容之壹。

③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規定。為了進行植樹造林,擴大森林面積,《森林法》規定,國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宜林荒山荒地,由集體經濟組織造林。

同時規定,宜林荒山荒地應當承包造林。在宜林荒山荒地實行承包造林,可以調動單位或個人造林的積極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綠化進程。森林法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所有有能力的農民、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都可以參與林業發展,單獨或合夥從事林業建設。”機關幹部職工可以參與林業發展,從事林業建設,這是國家鼓勵林業發展的特殊政策規定。為調動各行各業參與林業建設發展的積極性,2004年我省下發了《關於進壹步推動全社會辦林業的通知》。目前,全省辦林業的熱情是前所未有的。這壹年,壹半以上的荒山是政府官員、企事業單位職工、下崗職工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種植的。

(4)鐵路、公路、河湖等部門區域綠化的規定。鐵路、公路兩側,江河湖泊周圍,工礦區,機關、學校、農場、牧場等地區植樹造林,有利於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按照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原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或負責本地區的植樹造林。比如鐵路、公路兩側,鐵路、公路部門負責組織植樹造林。學校、部隊等。由本單位負責植樹造林。

6.封山育林

《森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新建的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是在有條件的山區,利用樹木的自然再生能力,定期進行封山育林,禁止或限制開荒、砍柴或其他有害樹木生長的人畜活動,並在封山育林後恢復森林植被的壹種方式。封山育林是加快林業發展的有效措施,有利於改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因此,要積極開展人工造林,大力發展封山育林。

(4)森林保護體系

森林保護是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措施。《森林法》規定了森林資源保護的原則管理規範。對於野生動物保護、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自然保護區等具體法律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野生植物條例》分別進行了具體規定。本文主要介紹森林法本身的六項規定。

1,關於森林資源清查

《森林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動情況。

森林資源清查是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的基礎工作。森林資源清查的主要任務是摸清森林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和種類,掌握森林資源消長規律,客觀反映自然和經濟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合理準確的森林資源調查材料、統計數據和調查報告。森林資源清查,實行統壹標準、分類調查制度。主要分為三類:壹是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簡稱“壹類清查”,由林業部組織,各省開展;二是規劃設計調查,簡稱“二類清查”,由省林業廳組織,縣進行;三、作業設計調查,簡稱“三類清查”,是生產經營單位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的詳細調查。

2、林地占用管理規範

《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占用林地的審批程序、森林植被恢復費的繳納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的管理。

(1)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②森林植被恢復費。經批準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③森林植被恢復費管理。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壹安排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和森林植被恢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森林保護規範

《森林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護林組織的建立和護林員的職責。

(1)建立護林組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有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

②護林員職責。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任命。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邏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處理。

4、森林防火規範

《森林法》第21條明確了政府預防和治理的職責。壹個是規定森林防火期,期間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二是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三是壹旦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進行撲救;四是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按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

5、森林病蟲害防治規範

《森林法》第22條規定了防治森林病蟲害的規範。主要有兩條規定:壹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二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此外,《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生重大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隱患。

6、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規範

《森林法》第24條和第25條規定了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的規範。

主要有三條規定:壹是劃定自然保護區。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典型森林生態區、珍稀動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天然林區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二是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中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要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采伐和采集。三是禁止獵捕林區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5)森林采伐制度

《森林法》關於森林采伐的五項主要規定如下:

1,森林限額采伐規範

森林采伐限額指標是森林采伐管理的核心指標。森林年采伐限額是年采伐量最大的限額。《森林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年采伐限額的原則、主體和審批程序。

①編制原則是用材林消耗量低於生長量。

(2)編制主體:國有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林木以縣為單位。

(3)采伐限額審批程序:各編制單位制定年度采伐限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

年度森林采伐限額每五年編制壹次,五年不變;年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期為10月份的1至2月份的1。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2006號文件下達了我省“十五”期間(2001-2005)年森林采伐限額。鄭萬[2001]55號,整個“十五”期間嚴格執行,使我省森林采伐量連年控制在省政府下達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額以內,保證了森林資源的持續穩定增長。我省“十壹五”期間(2006-2010),省政府已以鄭萬[2006]43號文件發布實施森林采伐限額。

2.關於年度木材生產計劃

《森林法》第30條規定了編制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原則。

(1)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每年確定壹次。

②編制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原則是,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

(三)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管理範圍由國務院規定。

3、切割許可證規範

林木采伐許可證是主管部門在審查決定的基礎上頒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許可,依法適用於森林經營者。

(1)許可範圍。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並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房前屋後砍自留地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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