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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和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與無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不合法的。雖然現行的《建築法》沒有明確規定分包的問題,也沒有明確規定分包企業需要壹定的資質,但我認為《建築法》其實是要求分包的資質的。

理由是:首先,勞務分包企業也屬於施工企業。《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雖然《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屬於部門規章,不屬於法律法規,但是《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建設部頒布的,屬於國家政策。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所以勞務分包企業屬於施工企業是有法律依據的。其次,勞務分包的性質屬於施工合同。勞務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中分離出來承包施工的勞動。因此,總承包商與勞務承包商、分包商與勞務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既不是勞動關系,也不是勞動合同。

但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關系,以及勞務作業的性質在本質上也屬於建設工程。我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由於勞務分包企業屬於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作業的性質和本質也屬於建築工程,當然勞務分包企業也應該具備相應的承包勞務作業的資質,所以《建築法》實際上要求的是勞務承包的資質。

我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第1款和第29條第3款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同時,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因此,與無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非法的。

因此,在合同立即無效的情況下,討論是以承包商的名義還是以“XXX施工隊”的名義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是沒有意義的。

當然,如果施工隊伍具有相應的勞務作業資質,那麽勞務分包合同應當依法以“XXX施工隊”的名義簽訂,而不能以承包人本人的名義簽訂。因為合同的主體之壹應該是整個有資質的施工隊伍,而不是單個承包商。

擴展數據:

責任義務

承包人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場,按期開工。

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時進場,按時開工是保證按時完工的第壹步。在進入施工現場之前,承包商應做好開工的所有準備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管理和使用、場地平整以及施工所需的水、電和道路的暢通。

(2)接受雇主的監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可以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工作的情況下,隨時檢查工作進度和質量。”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壹條規定“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復或者返工、重建,造成逾期交付的,建設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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