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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承保和保全是什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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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地說,壽險公司的保全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

廣義上的保全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壽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和客戶的申請,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維持保險合同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礎服務和附加服務等非公共服務。

從狹義上講,保全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壽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和客戶申請,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維持保險合同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不屬於理賠核心服務和基礎服務的非公共服務。

從上面對安全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安全運營有六個要素。

第壹,保存工作的性質

安全運行是非公共服務。

公共服務主要是指法律授權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組織和相關工商企業在純公共產品、混合公共產品和特殊私人產品的生產和供給中承擔和履行的責任和職能,其中政府是不可推卸的主導者。薩繆爾森在《公共支出的純粹理論》中指出,公共產品是全體成員享有的集體消費品,社會成員可以同時享有該產品;而每個社會成員對這種產品的消費,並不會減少其他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

從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定義可以得出,保險不是公共產品,相應的保全也不是公共服務,而是保險公司向其客戶提供的非公共服務。

二、安全運行的主體

安全運營的主體是壽險公司。

保全這個詞並不是人壽保險公司的專利。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保全”壹詞也用於法律領域,如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合同保全、經濟領域的資產保全和保安服務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包括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開始後或者訴訟開始前,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為保證未來判決的順利執行而采取的各種強制保護措施。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或者主動對民事訴訟中的證據預先進行調查、收集、固定,以防止證據自然滅失、人為毀損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制度(行為)。

合同保全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不當處分債權、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法律賦予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或者請求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從而保證沒有特別擔保的壹般債權能夠得到清償。合同保全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合同保全”的主體都是人民法院。

資產保全業務是指機構對系統內已發生的不良資產進行清收,以避免資產和債權進壹步損失而采取的特殊保全行為。包括依法訴訟、以物抵債、清理不合理資金、追回高利差、經濟實體脫鉤等具體業務。

“資產保全”的操作主體是采取特殊保全行動的機構。壽險公司也可能成為資產保全的主體。

保安服務中的“保安服務”是指保安公司提供的系統安全、人身安全、駐地安全、現金交付安全等保安服務。

這種“保安服務”的主體是“保安公司”,壽險公司不提供這種“保安服務”。

三、保存工作的基礎

壽險公司的安全運營是基於合同條款和客戶的申請。

保險合同是平等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除非另壹方同意,否則不允許進行合同條款中未約定的操作。保障操作也必須由客戶申請,比如退保操作必須由客戶申請,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實施。

這與保安中的保全服務、法律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是壹樣的。但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措施(當事人未申請)。

第四,安全操作的內容

廣義安全運營的內容是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礎服務和附加服務。

狹義安全運營的內容僅包括非索賠核心服務(支付)和基礎服務。

前提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續保收費服務;核心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理賠和支付服務;基礎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變更、退保和管理服務;附加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咨詢投訴、熱線電話、電子商務等服務。

根據保險合同的四個要素,壽險公司的安全運營項目可分為以下四類。

1,保險合同保全項目的主體

(1),保險公司,-保單轉讓

(2)、投保人、被保險人變更/信息變更/身份證變更。

(3)、投保人、被保險人信息變更/被保險人身份證號碼變更/性別和年齡虛報/被保險人職業變更。

(4)、受益人、受益人變更

2、保險合同標的保全項目

無(壽險合同的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但壽命和身體是不允許改變的)。

3、保險合同保全項目的內容

(1),保全項目的核心內容——索賠、支付

(2)非核心內容保存項目

前提服務、最基本的服務(退保、變更和管理服務)和附加服務。

4.保險合同形式的保護項目

保單的掛失、更換(替換)

動詞 (verb的縮寫)保存操作的目的

保全操作的目的是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維護保險合同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壽險公司通過核心服務(理賠和賠付)履行合同約定的保險賠付責任;通過基本服務(變更、退保和管理服務)維護保險合同的準確性;通過前提服務和附加服務維護保險合同的有效性。

六、節省操作時間

保全操作時間自保險合同成立時起貫穿整個保險期間。

保險合同成立之前,是雙方要約、反要約、承諾的過程。壽險公司提供銷售、承保和核保服務,但不涉及保全服務。

保險合同成立後至終止前,壽險公司提供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礎服務、附加服務等保障服務。

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且合同已履行完畢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終結,保全服務自然終止。

因約定解除保險合同(壹方申請,另壹方同意;雙方權利義務在終止(解除、違約、無效、失效)後已經終止,但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全和復效,仍需人身保險公司提供退保(退還保險費)、復效等保險服務。

參考資料:

1,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與監督(陳文輝主編,人民出版社,11版,2005) P145。

2.《論保險服務》(劉子草、宗克政編著,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167,P170。

3.《中國刑事訴訟證據法》(俞松嶺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第1版)P231。

4.《民事訴訟法》(姜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P147。

5.沈陽商業銀行資產保全業務管理辦法

6.臺北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首頁

7.河南華安保全電子有限公司主頁。

8.太平洋人壽《全員考試參考書(2004年6月)》

9.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網站

10,馬慶宇,楊,公共服務的合理性及其運行框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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