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測量房地產,評估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業務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中介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歸口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第二章中介服務人員資質管理第四條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具有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並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咨詢師的考核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第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估價師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師。第六條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和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並通過註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第七條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第八條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考試合格、註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考核和註冊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第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考試大綱,指定培訓教材。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考試辦法和試題,報建設部批準後執行。第十條嚴禁偽造、塗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房地產估價師崗位資格證書和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
遺失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房地產估價師崗位證書和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第三章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第十壹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第十二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壹定數量的財產和資金;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必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必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必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審查合格後辦理工商登記。
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核合格後,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第十三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