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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的主體有哪些?

法律適用的主體是法院和檢察院。

壹、什麽是法律適用

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職權將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事項的活動,特別是具有司法權的機關和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法將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案件的活動。

二。法院的職能

1.依法辦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和判決經濟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行使審判權。

2.受理國家賠償案件,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3.依法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申請執行的案件。

4 .負責本轄區內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5.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法律適用和政策執行的難點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計,參與地方立法和綜合治理。

6.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三,檢察院的職能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壹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就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

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網上進行的民事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須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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