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公園、城市照明設施、城市垃圾集中處理、市政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和維護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參與編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規劃、計劃和工程竣工驗收。
(二)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組織領導、指揮協調、考核監督和績效評估;指導、協調縣級直屬相關部門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監控、指揮、調度和應急管理;負責對全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和行業規範;負責城市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監督和管理;負責城市河道衛生管理;負責城市公共廁所的管理和維護;負責指導城鄉垃圾處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理和垃圾處理場的管理;負責市區餐廚垃圾集中處理的監管;負責城市主次幹道門面、店面裝修產生的裝修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渣土等建築垃圾傾倒、運輸、消納和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推進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負責垃圾分類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環境衛生市場化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主次幹道、廣場大型戶外廣告、店牌、廣告牌、遮陽(雨)傘(罩)、城市路燈維護管理、節能改造、亮化美化。
(四)負責市區已建成並移交的城市道路橋涵、城市照明、城市雨水和雨水汙水未分割排水系統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運行管理。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占用、挖掘的審批和管理。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市政道路、橋涵建設和養護的長遠和年度計劃;負責市政維護資金的規劃和監管,監督和考核市政維護工作;負責市政道路、橋涵等市政設施的大中修和改造;負責城市排水和防洪;負責城市人行道停車位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城市道路及其兩側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臨時建設的審批;負責自行車、摩托車停靠點的規劃、建設和監管。
(五)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其他建設單位竣工移交的園林綠化的維護。負責城市街道綠化和公園、廣場、遊園等公共場地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參與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全縣綠線和綠章的管理;負責城市公園的運營和管理;負責市區城市雕塑的管理和維護;負責市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和古樹名木移植的具體審批。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園林綠化行業標準和行業規範。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安排的城市綠化日常工作。
(六)負責城鄉燃氣管理。制定城市燃氣發展規劃,負責城市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燃氣設施變更審批、燃氣設施建設項目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以及縣級燃燒器具準入目錄;負責城市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經營秩序、設施運行、服務質量和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其職權如下: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行拆除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除消防、人防以外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環境保護管理中的行政處罰權,如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攤販、占用公共場所店外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機動車道外違法停放車輛、擺攤設點、堆放物品以及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10.行使向城市河道、水域傾倒廢棄物、垃圾、非法取土、拆除城市河道、水域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城市燃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2.行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中的食品銷售和戶外公共場所餐飲攤點行政處罰權,非法回收銷售藥品。
13.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具體行政處罰權。
(八)依法履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九)負責城市建成區違法建築查處信息系統和考核機制,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違法建築查處工作。
(十)負責編制和申報城市市政維護管理資金年度計劃。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檢查監督資金使用,根據規定的職能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負責各種收費及相關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十壹)指導和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業科技推廣應用和重大技術引進創新。
(十二)負責智慧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
(十三)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