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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城市如何從實際出發?

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城市應做到以下幾點:

(壹)加強養老保險立法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仍處於改革階段,出臺的政策文件仍停留在“決定”、“通知”和壹些規定的層面。上述文件的實施和執行取得壹定成效後,必須制定更高壹級的規範性文件。我們認為有三種立法結構模式可供選擇:第壹種是“社會保障法(或社會保障基本法)+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條例+配套養老保險條例+地方養老保險條例”;二是“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條例+配套養老保險條例+地方養老保險條例”;三是“社保法+養老保險條例+配套養老保險條例+地方養老保險條例”。此外,應專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法》或《農村養老保險條例》及相應的配套法規,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未來的養老保險立法應吸收近年來改革的成功經驗。

1.在養老保險立法原則上,應明確肯定以下原則:(1)養老保險水平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原則。西方福利國家推行的高標準福利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中國應該引以為戒。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高替代率有很多副作用,需要隨著工資水平和養老保險結構的提高,逐步降低替代率。(2)社會互助與自我保護相結合的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個人,他們應該有很強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應該過分依賴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制度壹般應限於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社會保障體系本身應該是多層次的,以滿足不同社會成員的需求。(3)權利與義務對應的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保險原理,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必須先投保後受益。先盡妳的責任,再享受妳的權利。(4)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養老保險具有壹定範圍內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過這壹機制享受社會平均基本生活待遇,體現了公平原則。按個人繳費建立個人賬戶,退休後養老保險待遇差別化的做法,體現了鼓勵人們工作積極性的效率原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最能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五)行政管理與資金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這壹原則是政府體制改革和社會保障發展的要求。

2.在養老保險的對象和範圍上,應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尚未打破的客觀條件下,分別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要覆蓋所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居民;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也要逐步推進覆蓋面。

3.在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中,根據國家、企業和職工的承受能力,認真測算確定繳費比例,並嚴格執行。

4.在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方面,既要穩健經營,又要積極探索。有必要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和原則。

5.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待遇和支付上,要明確支付的條件、標準和方式,同時要明確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的法律機制。

6.在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上,要明確決策、執行機構和分級管理的權限,解決不同部門、不同層級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

(二)加強養老保險規劃

我們認為,應從以下三個角度對中國的養老保險進行統籌規劃:

1.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與分立設計

中國的城鄉差距仍然很大,但應該在現代化進程中逐步縮小。如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完全忽視農村,無疑會加劇城鄉差距。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鄉之間的聯系將進壹步加深,城鄉壹體化的趨勢也在發展。未來城鄉壹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有空間。考慮到客觀現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分開設計。

2.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實行統壹規劃。

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能夠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也是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者並行,使得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加鞏固。

3.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總體水平。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了“由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或省級授權的地區統籌”的目標,國務院領導同誌提出最遲在1998內完成統壹制度的整合。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是否滿足省級統籌?我們認為省級統籌還是壹個地區統籌,並不是壹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要考慮養老基金的全國統籌和全國統籌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4.根據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特點,合理規劃養老保險制度。

杜鵬的《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研究》指出,中國人口的年齡結構正在迅速老齡化。未來30年,年齡結構類型將由成人型向老年型轉變,然後向高度老齡化發展。未來中國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1)1990 -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60歲以上人口比例由1990年的8.6%上升到15%;(2)2003-2020年將成為典型的老年人口,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將從10.15%上升到15.55%;(3)2020年至2050年,人口老齡化程度急劇加劇,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至27.43%。

與人口年齡結構老齡化相關,未來幾十年,我國總撫養比和老年撫養比將發生較大變化。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兒童撫養比繼續呈下降趨勢,老年人口撫養比快速增加。從2000年到2010年,由於兒童撫養比的下降,中國總人口撫養比將達到最低點,2010年後將開始上升。預測撫養比將從2010年的46.65%上升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上升到76.80%)。2010 -2050年期間,兒童撫養比基本穩定,老年人口撫養比加速上升。總撫養比的變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撫養比上升的影響。老年人口已成為社會的主要依賴人口。預計老年人口撫養比將從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2050年的48.49%。老年人撫養比的變化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遠遠大於兒童撫養比的變化。子女的主要生活費基本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越來越多地由社會保障體系來滿足。

2010左右,中國人口撫養比最低,勞動人口負擔最輕。應充分利用這壹勞動人口最多、總撫養比最低的有利時機,大力發展經濟,建立健全各項社會保障措施(尤其是養老保險),為即將到來的高度老齡化社會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我們認為,應將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和總人口贍養率與老年人口贍養率的預測結果作為制定養老保障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我們應該盡快開始規劃中國社會保障的發展規劃(包括養老保險的規劃)。

(三)嚴格執行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

沒有法律制度,就很難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如果不嚴格依法辦事,在養老保險這種關系國計民生的事情上,很容易留下嚴重的問題。養老保險立法應當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個人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二)企業逾期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三)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逾期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四)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未依法使用基金的;(五)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挪用、貪汙基金的;(6)個人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7)養老保險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加強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

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實際利益密切相關,但相當壹部分人並不了解其具體內容,對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還不夠。通過有組織的宣傳教育,進壹步提高廣大社會保障對象的參與意識和自覺意識,使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時,要組織開展養老保險法律知識的專項咨詢服務,解決廣大保障對象的困惑。

加強社會保障法律專業人員的培訓。

建立綜合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或專門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和執法研究,出版發行質量更高的專著,在高校培養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人才(包括社會保障法律人才),為迅速崛起的保障事業儲備必要的高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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