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實體正義?實質正義是指人們在確定實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時應當遵循的價值標準,強調結果的合法性和道德性。簡而言之,實質正義是指法律適用過程中所獲得的結果是否符合某種公平標準。
司法實踐中的正義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發現案件真相;2.根據發現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壹般來說,司法領域的實質正義雖然不反對司法工作人員在法律規範範圍內盡可能遷就現實生活中的正義,但壹般是法律下的正義,不能超越既定的法律去追求現實生活中的正義。因此,實體正義的實現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事實是唯壹的,想象或模擬的重建不能完全再現過程”,因為人的認知能力不是無限的,訴訟過程中事實的再現是建立在人的認知能力基礎上的,所以案件的事實認定因此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同時,由於案件事實具有可塑性,在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證據是否真實使得事實越來越撲朔迷離。因此,真實的、確定的事實是司法過程中遇到的無法解決的問題;同時,由於社會總是向前發展的,而法律處於相對靜止的狀態,立法者在立法中所預測的社會運行狀況是以當時的相關社會狀況為基礎的。對於變化中的社會,實施的法律總是過時的,所以必然是不確定的。當然,實體正義的不確定性並不意味著實體正義不存在,司法實踐中獲得實體正義的手段還不夠完善和成熟,也不意味著實體正義不存在,只能無限趨近實體正義。正是因為實體正義存在不確定因素,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穩定,所以不斷受到人們的青睞。
什麽是程序正義?程序正義也叫形式正義。按照馬克思·韋伯的觀點,“司法形式主義使法律體系像技術理性的機器壹樣運轉,保證了個人和群體在這個體系中獲得相對最大的自由,大大提高了預測其行為法律後果的可能性。該計劃已成為壹種特殊類型的和平競爭,受到固定和不可逾越的遊戲規則的限制。”程序正義是法律程序在具體運作中要實現的價值目標。程序正義具有法律程序規範的正義屬性。首先,壹般來說,法律的形成和實施是按照程序法的規定來規範的,所以程序正義是在法律的形成和實施中形成的正義;此外,程序制度在運行中體現其內在品質,程序正義是通過法律程序本身而非其想要產生的結果來實現的價值目標。因此,程序正義是程序法中權利和義務分配應當滿足的正義標準。
獨立作為訴訟程序固有的優良品質,是程序正義相對於實體正義的獨立價值。正如日本的谷口·康成所說,“程序正義必須反映在現實中采用的程序中。為了實現實體正義,我們必須不斷改變程序,但人們的認知能力和實踐能力是有限的,什麽是實體正義並不總是清楚的,因此妥協成為必要。正是由於實體正義本身在案件事實認定上的不確定性,才凸顯了程序正義的獨立性。此外,馬克思曾指出,審判程序與法律的關系是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貌與植物的關系,動物外貌與動物的關系。實體正義表現為嚴格遵守法律,而公正的程序消除了法律適用的不當和偏頗,保證了法官正確選擇和適用法律。程序是訴訟活動規則的總結。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尊重訴訟各方的平等參與,保證法官的中立和獨立,進而使司法公正普遍適用於訴訟各方。
那麽,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什麽關系呢?關於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1,實體正義優先於程序正義,將程序法視為實體法的附庸,忽視了程序法本身獨立穩定的價值,這是程序工具主義者的觀點;2.程序本位主義者認為程序正義優於實體正義;3.妥協主義者認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都應該考慮。壹方面,程序是實施實體法的工具;另壹方面,法律程序有其自身的意義,不應隨意犧牲。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孰先孰後的問題,本質上是著眼於人權的保護和真正發現孰先孰後。“程序是實體之母,還是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並不意味著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之間存在孰先孰後的問題,而只是孰先孰後的問題。任何訴訟程序都不可避免地會伴隨著對個人權利、尊嚴和自由的侵犯,但並不是所有這些侵犯都會導致程序正義的喪失。因此,程序的正義並不來自於對個人權利的不侵犯或尊重,而是來自於它把這種侵犯限制在正義所能容忍的範圍之內。人權保護和真正的發現只是需要通過程序來規範和平衡的沖突利益。兩者的沖突不應該膚淺地理解為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沖突。兩者之間孰先孰後的問題,只是程序所涉及的利益孰先孰後的問題,不能簡單理解為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孰先孰後的問題。
鑒於馬克思將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比喻為外與內的關系,而程序功利主義的鼻祖邊沁將程序法視為實體法的附屬法,認為法律的附屬部分唯壹值得捍衛的對象或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將實體法付諸實踐,羅爾斯認為“壹個程序正義之所以稱為程序正義,是因為它能產生壹個公平的結果,否則它就不是壹個正義的程序。程序正義取決於實體正義”。受其影響,許多學者將法律的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理解為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認為只要目的正當,甚至可以不擇手段;只要實現了實體正義,程序反正是正義的。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我國壹直重視實體公正而忽視程序公正,甚至把實體公正作為唯壹追求,有時根本不考慮程序。因此,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壹直存在著實體正義優於程序正義的認識,導致社會不穩定,民眾對司法和執法的不信任。近年來轟動壹時的“釣魚執法”,無論是出現在為了逃避打擊犯罪,還是為了偷渡賣淫而拉黑車查處的釣魚執法,其實都是執法機關無視程序正當性和公正性的表現,導致人們的原始。
從表面上看,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矛盾的。實體正義主張程序為實體服務,程序正義主張自身價值。事實上,因為程序法和實體法就像是長在壹起的兩棵大樹,枝葉交叉卻又相互獨立,所以程序正義並不依賴於實體正義,而是有自己獨立的價值,程序本身就能滿足人們的正義需求。正如西方著名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所表明的那樣,英美程序法特別強調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沒有程序正義作為後盾,法律本身所追求的正義和人權價值就難以實現。堅持程序正義的獨立性,有利於更好地實現實體正義。近年來,我國法學界逐漸認識到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但盡管程序正義有其獨立於實體正義之外的價值,但這並不意味著程序正義可以脫離實體正義的內在要求。孤立地把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對立起來,是違背法治原則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沒有區分,只有相互配合,發揮各自優勢,才能實現實體價值和程序價值的統壹。
我們知道,訴訟的目的是實現訴訟結果的正義,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相結合才能真正實現訴訟結果的正義。單單強調實體正義就會為了實現實體正義而不擇手段,刑訊逼供會成為常用手段,人權和人格尊嚴會被嚴重踐踏;如果只強調程序正義,可能會導致審判程序僵化,不利於實體正義的實現,甚至阻礙實體正義的實現,當然違背了訴訟的根本目的。
基於中國的基本國情、歷史等因素,決定了中國不能像西方國家那樣強調程序優先。目前中國的普通大眾還不能接受辛普森刑事責任因為警察非法取證而被抹去的案例,因為這個程序看似公正,實則是程序的異化。
程序正義是法治社會中人們追求社會實體正義的必要條件。程序的獨立價值並不意味著程序正義可以脫離實體正義的內在要求,但與實體正義並無必然聯系。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最終目標都是社會實體正義。在社會實體正義的價值導向下,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必要前提,沒有程序正義實現的實體正義是畸形正義,違背了法制精神和社會實體正義的要求。因此,實體正義的實現必須以程序正義為基礎。同時,實現程序正義所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不僅是程序正義的保障,也是實體正義的成果。壹般情況下,如果實現了程序正義,必然會實現實體正義。因此,實體正義是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
程序法和實體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又相互獨立,自成體系。雖然它們的發展不平衡,但差距正在縮小。實體與程序並重的時代已經到來,二者不可偏廢。忽視任何壹個都會帶來不良影響。只有將二者和諧地結合起來,才能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才能讓立法者和人民滿意!
總之,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是社會利益目標的兩個方面,也是法律秩序發揮作用的兩極。它們相互統壹,缺壹不可。如果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暫時沖進來,人們可以無視個體的實體正義,來換取整個社會的正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穩定和人們對法律權威的肯定,法律規範秩序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