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占有與占有的區別
持有是短期的所有權狀態,占有是個人長期的、排他性的占有。
第二,民法上占有的分類
(1)有權利占有和無權占有
1,有權占有。指對權利的占有。也就是說,凡是有占有的物權、債權、親權等權利,都是有權占有的。所有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留置權人、質權人的占有為占有(權利為物權);借款人、承租人、保管人、運輸人、買受人的占有也是有權占有的(權利是債權)。替子女看管財產的父母對財產的占有,屬於占有權(該權利為親權)。
2.無權占有。指沒有所有權。所有人占有遺失物(構成無因管理除外)、小偷占有臟物、無效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占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後占有租賃物,都屬於無權占有。
區分的意義:(1)民法典規定的原物返還請求權,是基於相對人無權占有,但無權向有占有權利的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侵害而占有他人動產,不屬於法定占有,不成立留置權。(3)民法典有無權占有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有權占有。
(B)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這是對“無權占有”的重新分類,權利占有無法區分善意和惡意。
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自己缺乏原始占有權,即無權占有人的主觀狀態是不知、不容置疑。比如小偷A把偷來的手表賣給了“不知情”的B,B的占有是善意占有。買賣合同無效,買受人不知無效原因的占有為善意占有。
2.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自己無權占有,或者雖不知情但仍心存疑慮的占有。比如小偷A將偷來的手表賣給“知情”的B,B占有手表屬於惡意占有。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占有也屬於惡意占有(但拾得人發出認領通知或通知失主後,構成無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即享有占有)。
(3)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對事物的直接實際控制和支配。比如質權人、承租人、托管人、借款人的占有就是直接占有。
2.間接占有。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占有某物,但根據壹定的法律關系有權向直接占有人主張返還占有,從而間接控制和支配該物。間接占有有三個要件:
(1)出租、借用、保管、質押等占有媒介關系(需要註意的是,占有媒介關系的無效或不成立不影響媒介關系的成立);
(2)對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
(3)直接所有人是所有者。比如出質人、出租人、受托人都是間接占有人。
(4)獨立占有和其他所有人占有
1,獨立占有。意圖據為己有而占有。獨立占有不以所有權為基礎。失主的占有通常是自己的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遺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道買賣合同無效的買受人的占有都是自己的占有。
需要註意的是,自主占有不能等同於物主占有,原因有二:(1)物主以外的人,只要把物主占有為己有。(2)所有者的占有也可以被其他所有者占有。
2.其他所有者擁有它。意思是占有而不以證據為己意。對沒有占有意義的東西的占有,就是對他人的占有。(1)基於占有媒介而占有“他人”之物的人,如承租人、保管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均為其他所有人所占有。(2)如果物主“變心”,以壹種為外界所知的方式,將物主占有的意思變更為自主占有的意思,那麽物主的占有就變更為自主占有。
(5)自我占有和輔助占有
1,自有占有。指擁有者自己掌管和控制事物的事實。輔助占有以外的占有,就是自己占有。
2.輔助占有。輔助占有是指在雇傭、學徒等類似關系的基礎上,在雇主的“指示”下,實際控制某種東西。輔助占有不是占有,雇主才是占有人。比如A雇傭B操作某臺機器,B是占有者,A是占有者。
區分的意義:(1)占有者不是占有者,而是他的老板和雇主。(2)占有人根據發包人的指示,先占無主動產的,發包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如果妳雇人去釣魚和采蘑菇,雇主將會先占魚和蘑菇的所有權(從中妳可以了解剩余價值的理論基礎)。(3)占有人不得對雇主行使占有權保護請求權。(4)占有人不享有民法典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無公力救濟的權利),但占有人有自我救濟的權利,可以當場取回動產或者追查,不動產可以即時取回。
(六)單獨占有和同* *壹起占有
1,單獨占有。指壹個人對事物的占有。
2、* * * *同占有。指數擁有同樣的東西。* * *共有兩種:(1)重復* * *共有。指* * *與占有者,在不妨礙他* * *與占有者的情況下,可以分別掌管自己的東西。比如幾個人租房子,衛生間和廚房可以自己用。兩個人* * *用壹輛車,而且都有車庫和車鑰匙。(2)與占有相統壹的* * *性。意思是所有* * *相同的占有人對該占有物有壹個控制,只有所有的占有人才能合並為同壹控制。比如兩個人用壹輛車,壹個只有車庫鑰匙,壹個只有車鑰匙。
區分的意義:* *同壹占有涉及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1)內部關系。數人* * *共有壹物時,占有人不得就占有物的使用範圍相互要求占有保護。(2)對外關系。* * *同壹占有物被征用的,各* * *同壹占有人有權單獨行使請求占有保護的權利,但經請求應當返還給所有* * *同壹占有人,而不僅僅是返還給自己。
3.持有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占有是受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占有不是壹種權利,而是壹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是對事物的壹種實際控制。物權法規定了它,並以法律保護這種事實狀態,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二)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物並不壹定是獨立的物,單壹物的壹部分也可以占有。
(3)占有是指對物有事實上的控制。這種管道主導力,意味著對事物有實際的控制力和主導權。空間、時間和規律的結合才是判斷實際領導的標準。空間上的組合表明特定的對象處於特定的人的控制之下,時間上的組合需要這種控制有壹定的連續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有效性,而不是直接控制。
持有只是短期的占有,不是排他的,但占有壹定是長期的控制,也具有排斥他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