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是知道喝醉的人不能喝酒。在飲酒導致醉酒人心臟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發作,造成殘疾、死亡等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飲酒人”是否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情,在勸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酒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此時為無過錯責任),“飲酒人”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大量,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承擔賠償責任。無論“酒友”是否知道對方身體狀況不能喝酒,都應該承擔責任,但在“知道”的情況下責任更大。
二是強迫性勸說。經常出現在酒桌上:“今天壹定要喝,不喝不能走!”等等,逼著別人喝。作為飲酒者,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勸酒行為,如故意飲酒、言語威脅、刺激對方、拒絕飲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飲酒人”就應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醉酒者也有過錯,因為這種強迫行為並不暴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沒有勸阻酒後駕車、洗澡和劇烈運動。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飲酒者是否有義務勸阻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等。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飲酒人壹旦知道對方是酒駕,不勸阻,可能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因為這個時候,喝酒的人應該有義務制止醉酒的人。未盡到該義務,造成醉酒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已經盡到勸阻義務,醉酒人不聽勸阻,可以免除飲酒人的責任。同樣,在明知對方醉酒、語無倫次、不省人事的情況下,飲酒人應當勸阻其飲酒,能夠勸阻的,承擔相應責任。但在其他情況下,飲酒者沒有勸阻的義務。另外,無論飲酒人是否制止,只要這種制止沒有效果,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飲酒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醉酒者未被安全送達。如果酒友未能將醉酒者送回,類似於“酒後凍死”,酒友是否要承擔責任?對此,應結合飲酒者當時的精神狀態來判斷。如果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此時,飲酒人就負有壹定的監護義務。如果飲酒人未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或者在合理時間內不足以使其受到照顧(如家中無人),此時發生事故,飲酒人有過錯,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與未成年人飲酒造成未成年醉酒人人身傷害的,飲酒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該條是組織飲酒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但作為飲酒活動的組織者,我們應該盡到保護客人人身安全的責任。
作為邀請客人喝酒的組織者,在酒桌上要盡力勸酒,同時對醉酒離開的客人要盡到安全護送的義務,以免發生意外。這樣才能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妳描述的情況不能完全排除妳沒有責任的可能。首先,妳喝完之後,隨便交代幾句,就去上班了。值得證明他當時是否有意識。如果他不省人事,妳應該負責送他回家或通知他的家人來接他。這才是決定他是否有責任的關鍵,而不是他是否先回家。因為,就算他回家出事了,妳也不能說他沒有責任。妳應該提前通知他的家人,他在妳那裏喝了酒,也許喝多了。但是妳沒有做到。妳只是給他壹個簡單的解釋。如果他的家人起訴妳,他們會承擔壹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