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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促進消費金融業務發展,規範消費金融公司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向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為目的(不包括購房、購車)的貸款。

第四條消費金融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者;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熟悉消費金融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消費金融公司的投資者應為依法在中國境內外設立的企業法人,分為主投資者和壹般投資者。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最多且出資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總股本30%的出資人。壹般投資者是指除主要投資者以外的其他投資者。

前款所稱主要投資者應當是以提供適合消費貸款的產品為主要業務的境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境內非金融企業。

第八條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工作經驗;

(二)最近65,438+0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使用借入資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資金;

(六)承諾五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八)符合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者已經設立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進行了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與銀監會建立了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壹般投資者,除應當符合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註冊資本。

第九條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最近65,438+0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使用借入資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資金;

(六)承諾五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壹般投資者,應當符合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提供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造成的損失侵蝕資本時,資本會得到及時補充。

第十壹條消費金融公司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投資者不少於65,438+0人,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總股本的65,438+05%。

第十二條消費金融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可根據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和審慎監管的需要,調整最低註冊資本。

第十三條消費金融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銀監會批準,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消費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批制度。

第十五條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五)修改章程。

(六)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調整業務範圍;

(八)改變組織形式;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銀監會批準,可以解散消費金融公司: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其他法律原因。

第十七條消費金融公司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行政許可程序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準,按照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消費金融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業務經營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經銀監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壹)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二)接受股東的境內子公司和境內股東的存款;

(三)向國內金融機構借款;

(四)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五)國內同業拆借;

(6)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七)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

(八)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業務;

(九)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壹條消費金融公司發放個人消費貸款不得超過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借款人最高貸款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第二十二條消費金融公司應按照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符合以下監管要求:

(壹)資本充足率不低於銀監會的相關監管要求;

(2)同業拆借資金余額不高於凈資本的100%;

(三)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4)投資余額不高於凈資本的20%。

相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應符合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相關規定。銀監會可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對上述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穩健的資產損失準備金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損失準備。準備不足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消費金融公司應建立消費貸款利率風險定價機制,根據資金成本、風險成本、資金回報要求、市場價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設定消費貸款利率水平,確保定價能夠充分覆蓋風險。

第二十六條消費金融公司應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可靠的業務操作流程,充分識別虛假申請信息,防範欺詐。

第二十七條消費金融公司需要外包的,應當制定與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外包決策程序、對外包商的評估和管理、業務信息保密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應急預案等。

消費金融公司在簽訂外包協議前,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外包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

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將與貸款決策和風險控制核心技術密切相關的業務外包。

第二十八條消費金融公司應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及其他報表。

第二十九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於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年度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必要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壹條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提供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向公眾披露。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消費金融公司應通過合法手段催收貸款,不得使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任何不正當手段。

第三十三條消費金融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並遵循業務辦理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和還款方式,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四條消費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其行為嚴重危及消費金融公司穩健經營、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采取暫停營業、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五條消費金融公司發生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依法對其進行接管或推動機構重組。消費金融公司違規經營、經營不善,不註銷銀監會有權註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三十六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應當符合境外投資者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數或本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 10起施行,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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