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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200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順利實施,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地產項目,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給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由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管理,是指將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依法轉讓給他人的行為。第三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守本條例。

自建和非經營性房地產投資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但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除外。第四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堅持城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市場導向、項目開發的原則,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嚴格限制零星項目建設。第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管理的法律、法規,切實保護文物、風景名勝和園林。第六條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和支持住宅開發建設,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劃、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房地產開發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第八條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法人。

開發企業包括特許開發企業和個體開發企業。第九條設立特許開發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兩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第十條設立單壹開發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開發項目已經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

開發項目竣工後,單個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開發業務終止,應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項目。第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開發企業,由開發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審核。符合本條例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依法予以撤銷。第十三條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占用或者購買開發企業投資開發的商品房,也不得向開發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第三章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立和取得第十四條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五條開發部門應根據房地產開發計劃提出開發項目,按規定報計劃部門審批,並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十六條開發項目經批準後,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就土地利用方式、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及配套公司設施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建設條件提出意見。作為項目建設的基礎。

開發項目的土地利用方式壹般按下列規定確定:

(壹)商品房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

(二)安居工程、住房和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通過劃撥方式供應。第十七條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項目進行經濟核算,擬定開發項目底價和開發企業確定方法,制定開發項目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八條商品房開發項目價格儲備由下列費用組成:

(壹)土地使用權出租;

(2)綜合開發費,包括開發區基礎設施開發建設費用和相關非經常性配套公司設施建設費用;

(3)綜合開發管理費;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補貼;

(5)地段差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零星商品房開發項目的底價構成參照前款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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