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4日7時許,被告人潘衛國駕車與同學閆中華壹同前往赤峰市敖漢旗昌盛鎮。7時28分左右,潘衛國沿省道S210由南向北行駛時,停在道路右側非機動車道的車輛駕駛人楊樹新打開左前門下車。潘衛國在避讓過程中與反方向行駛的趙運啟駕駛的汽車相撞,導致潘衛國駕駛的汽車逆時針旋轉打滑,右後部與楊樹新左前門相撞。和他的同車乘客趙雲山、趙當場死亡,同車乘客趙。
事故發生後,潘衛國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楊樹新在接受交警詢問時,說趙運啟駕駛的車輛出了事故。在公安機關初步調查過程中,潘衛國隱瞞了自己駕車發生事故的事實。為了讓潘衛國免受法律追究,閆中華向公安機關做了壹份假證,謊稱是他的駕駛造成了交通事故。潘衛國在事故發生前壹天晚上飲酒,經遼寧省建平縣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0.13mg/100ml。
經內蒙古自治區敖漢旗公安局交警大隊確認:潘衛國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樹新對事故負次要責任;、趙雲山、趙、趙、對事故不負責任。
巴林左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潘衛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閆中華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同時,判令被告人潘衛國賠償被害人、趙雲山、趙、趙的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10933.65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樹新賠償被害人、趙雲山、趙、趙的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301214.85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敖漢旗支公司賠償被害人、趙雲山、趙、趙的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576503.00元;中國迪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敖漢旗營銷服務部賠償、趙雲山、趙、趙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112403.36元。
此外,被告人潘衛國是內蒙古自治區敖漢旗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敖漢旗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0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敖漢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被敖漢旗公安局逮捕。事故發生後,潘衛國辭去敖漢旗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敖漢旗紀委監委開除其黨籍和公職。
2020年7月14日,該案壹審開庭,今年6月65438+10月15日上午再次開庭,但未宣判。
死者家屬明確表示,潘衛國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他們覺得太輕,會上訴。2020年4月4日7時25分,內蒙古省道210敖漢旗境內529km+200m處發生壹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51歲駕駛員趙某琪、52歲乘客趙某山、45歲乘客趙某飛當場死亡。54歲的趙某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事故認定書顯示,事發時,潘衛國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與楊新駕駛的華泰Traka小型越野客車相遇時,停在道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楊某新打開左前門時,潘偉國為避免向左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的趙某琪駕駛的轎車相撞,後又與華泰Traka牌越野車及下車的楊某新相撞。
交警認定潘衛國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停放在非機動車道的機動車駕駛人在打開左前門時,采取不當措施越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交警在調查中發現,潘衛國是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閆某華無業。這兩個人是朋友。在公安機關調查初期,事故車輛內乘客閆某華自稱司機。經公安機關調查,肇事車輛駕駛人為潘衛國,閆某華系冒名頂替。經鑒定,潘衛國血液酒精含量為30.13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2020年7月14日,本案在巴林左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沒有當庭宣布結果。
同年,65438+2月65438+4月,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壹份鑒定意見顯示,趙某海交通事故致脾臟破裂出血、多處肋骨骨折、頭皮擦傷、眼瞼腫脹。如果他得到及時治療,他更有可能活下來。
死者家屬趙女士告訴新聞記者,她父親和三個叔叔的屍體仍存放在殯儀館,善後事宜尚未處理。
趙女士說,事發後,叔叔趙某海受傷,但如果當時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潘衛國沒有逃出來,趙某海本可以得到及時搶救,不會死亡。
趙女士告訴都市報記者,被告人潘衛國身為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他不僅沒有搶救受害人,還藏匿逃逸,造成4人死亡。他的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人才損失,也給被害人家屬造成了巨大的物質損失和無法彌補的精神痛苦。
“這半年來,我們家人沒有睡過壹個好覺,身心俱疲。痛苦無法用語言描述。”趙女士表示,他們將對判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