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全國媒體關註周被通緝事件
2010年7月28日,壹則“記者仇子明因報道凱恩股份內幕被全國通緝”的報道作為頭條新聞在各大網站流傳。文章稱,《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舉報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被凱恩公司所在的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邱被指控“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凱恩股份總幹事凱恩股份表示將堅持對仇惡意詆毀誣陷的指控,《股行網》發表文章稱杭網友蘭因轉載仇稿件被拘留...雲韻!
通過百度搜索看完了仇的全部報道,筆者想起了被關押在廣東海豐縣看守所的同事孫小龍。孫多次因寫海豐縣負面事件的文章被以“詐騙罪”拘留,至今已40多天無人被起訴。目前,利用公權力壓制輿論監督早已屢見不鮮。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想在報紙“三審”後公布凱恩股份內幕的作者,是對憲法的公然冒犯,是公開利用公權力報復記者,是對輿論監督的公開挑戰!
有人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被舉報單位設下重圍,應對媒體和輿論監督。但縱觀以往的案例,凡是利用公權力打壓輿論監督人進行報復的人,都會長期惡名昭彰或者死無葬身之地。2008年,西豐縣縣長張誌國和河南靈寶王帥通過俑貼跨省事件,就是最好的見證。
看了《記者仇因報道凱恩股份內幕被全國通緝》的報道,筆者查詢了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刑法第221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原來,不太為人所知的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與誹謗罪類似,即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利益。
看了仇子明之前的文章,我的第壹印象是,他對凱恩股份內幕交易的報道是壹篇強調事實、講道理的輿論監督報道,並不是故意捏造虛假事實、散布謠言損害凱恩股份的公信力。仇是壹個優秀的記者!
在我看來,仇撰寫並經本報三審後刊登在《經濟觀察報》上的報道是否屬實,才是辦案機關首先要搞清楚的問題,而不是在不調查《經濟觀察報》和仇本人的情況下,直接動用公權進行全國範圍的通緝報復!
此外,據報道,凱恩的秘書長田誌強也明確表示,他將堅持起訴子明惡意誹謗和誣陷,話題被轉了過來。即使仇寫的文章是捏造的,是惡意誹謗的,凱恩為什麽不去法院起訴《經濟觀察報》?堅持起訴仇惡意誹謗誣陷的人不是法盲是什麽?
如果每個記者的輿論監督報道都要被起訴甚至通緝,那他以後還敢接受報社的采訪報道任務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什麽?
截至本文定稿時,有網說通緝仇子明的程序完全合法,但在我看來,每次用公權力報復輿論監督或記者的鬧劇,哪壹次不是披著合法的外衣?在“立法為公,執法為民”和信息高度發達的今天,公權力機關必須支持輿論監督,而不是與被舉報、被監督單位同流合汙。
遂昌縣警方“合法”通緝記者仇壹事壹直被全球網友熱議,而這壹事件最終也會被國人視為笑柄。筆者建議遂昌縣警方盡快取消對仇子明的通緝。公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行使權力的權力,公權力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
同時,期待遂昌縣上級檢察院介入,徹查此事,甚至呼籲國內媒體和輿論監督人員關註“仇通緝令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