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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論》的出現標誌著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轉變。

《唐律論》標誌著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成熟。

《唐·呂亦舒》原名呂恕;又稱《唐律》、《永惠律》,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律之壹。《唐律》及其註釋也是中國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法典,共有30卷。

《唐律論》又稱《永惠律》,是唐高宗永惠時期完成的壹部極其重要的法典。高宗永輝二年(公元651年),孫昌戊己和李記修訂了《貞觀法》,例如《貞觀原法》名篇中的文字更是“情理”,他們鄭重聲明:“舊法情理有害,今改為情理有害,以掩蓋原貌。”最後玩的是新寫的法律12,這是永輝的法律。鑒於當時中央和地方對審判中的法律條文理解不壹,每年科舉中的明律考試也沒有統壹權威的標準,唐高宗在永輝三年命令法律通才和壹些重要朝臣逐句講解永輝律,“每條的意思都是稀稀拉拉,聽得清清楚楚” 繼承漢晉張飛、杜預的已有成果,尤其是晉代,歷時1。 分數12,30卷* * *,稱為《永輝律書》。元朝以後,人們以“議法”壹詞開始,所以又叫“議唐律”。由於全法權威統壹的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了便利,以至於《舊唐律》壹書說“當時破獄者,無不引而分析”。討論的作用很重要。在《中國法律發展史》壹書中,學者楊洪烈認為“永輝之法,只靠討論流傳至今”。

漢初經過黃老學說指導下的高、回、魯、文、荊的統治,從公元前206年到公元前140年,70年間,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農民與地主階級的矛盾得到相對緩和。梁武帝初年,出現了“除非發生水旱災害,百姓給家人的都夠了,什麽都吃飽了,而府庫還有剩余”的情況(1)。同時,由於減少藩屬國的政策,平定了與吳楚的七國叛亂後,基本改變了封建國家獨霸土地、各自為政的狀態,封建中央得以站穩腳跟,全中國逐漸形成了大壹統的局面。然而,這種統壹是有限度的。“網疏而民富,役富而驕,或合豪黨之徒,使其獨斷於鄉歌,宗室有土,官博士在下,爭奢,房衣而驕,不受限制”的形象,就是在這個時候出現的(2)。而國家“財盡而不支”,“大賈富商,窮財而務,轉百轉”,“冶鑄烹鹽,財盡而不輔國急”(3)。也就是說,過去存在的舊矛盾逐漸暴露出來。特別是由於封建剝削壓迫的加強和農民起義的不斷爆發,農民和地主的階級矛盾日益尖銳。無論從政治還是經濟方面來看,這種趨勢都嚴重阻礙了封建大壹統的進壹步鞏固和加強。在意識形態領域,漢初雖然推崇黃老,但先秦各派學說仍在各地流傳。儒道兩家雖然與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鬥爭交織在壹起,但它們的特點是尖銳對立,互不相讓,即明、墨、法、陰陽家、縱橫家等其他學派在活動中也各有代表。這樣,董仲舒就說“師各有異,人各有異,百家異義”,造成了“上層不統壹,治制數變,下層不知所守”的現象(4)。這是試圖進壹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壹的統治者,尤其是那些不得不認真解決的問題。

面對這種情況,封建統治者不禁感到,延續漢初推行的無為而治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因此,除了在政治、經濟上采取各種新的措施外,還應設法創造壹種與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專制的統壹政權相適應的意識形態來統壹思想,既要麻痹和束縛廣大勞動人民的反抗意誌,又要控制和控制統治集團內部的離心力。就這樣,在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之後,漢武帝采納並實施了他的所謂建議,“六藝之科,非孔子之術者,皆盡力不進”(5)。隨著儒家成為官方學派,儒家經典受到推崇,儒家經典成為宗教、哲學、政治、法律、道德、習俗乃至人們日常生活的規範。在法律上,以這種儒家思想為指導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開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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