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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玩具檢測第九項是什麽?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工作,加強進出口玩具管理,保護消費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玩具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的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出口玩具的檢驗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必檢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出口玩具的檢驗和監督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和從事進出口玩具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對目錄外的進出口玩具進行抽查。

第四條進口玩具應當按照中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

出口玩具應按照進口國或地區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進行檢驗。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高於技術規程和標準的,應按約定的要求進行檢驗。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技術法規和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照中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

如果政府之間簽訂了協議,則應按照協議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

第五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出口玩具登記後,方可從事出口玩具的生產和出口。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可能造成兒童傷害的缺陷進出口玩具的召回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進口玩具的檢驗

第七條進口玩具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報檢時,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的規定,如實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並提供相關單證。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進口玩具,還應當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口許可制度民用物品入境驗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進口玩具實施驗證管理。

對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進口玩具,檢驗檢疫員已提供進出口玩具檢測實驗室(以下簡稱玩具實驗室)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驗檢疫員提供的相關文件是否與貨物相符。

未提供檢測報告或者經審查發現相關文件與貨物不符的,應當對貨物進行現場檢驗,並通過抽樣方式送玩具實驗室進行檢測。

第九條進口玩具檢驗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檢驗證書。

第十條進口玩具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退回或者銷毀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不合格物品;其他不合格項目可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復檢合格後方可銷售或使用。

第十壹條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玩具,其安全和使用標誌應當符合我國有關玩具安全的強制性要求。

第三章出口玩具檢驗

第十二條報檢出口玩具時,報檢員應當如實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並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有關規定提供以下材料:

(壹)出口玩具登記證(復印件);

(二)貨物符合進口國或者地區標準或者技術法規要求的聲明。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技術法規和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提供貨物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聲明;

(三)玩具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出口玩具進行檢驗。

出口玩具應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出口玩具經檢驗合格的,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換證憑證;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直接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出口玩具檢驗不合格的,簽發不合格通知書。

第十四條出口玩具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發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換證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驗合格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簽發貨物通關單。貨證不符的,不得出口。

在檢驗有效期內未出口或者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檢驗要求不同的,應當重新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十五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加強玩具成品、零部件或部分工序分包的質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外購玩具應來自獲得出口玩具註冊的企業。

第十六條玩具出口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所經營的出口玩具應當是經玩具出口登記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玩具。

第十七條從事出口玩具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核實供應商和分包商的經營資質,驗證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應商、分包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銷售包裝的明顯位置標註其出口玩具登記證編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登記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列入目錄的出口玩具進行註冊登記。

第二十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口玩具註冊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出口玩具註冊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首次產品名稱、照片、貨號、檢測報告、使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和玩具擬出口的國家或地區。使用特殊化學物質的,還必須提供化學物質安全性分析表或者相關機構的毒理學試驗或者評價報告;屬於OEM產品的,還應當提供品牌方對產品設計的確認和品牌方授權生產的證明文件;

(四)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工廠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產品說明和所用原材料等。);

(五)與生產出口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條件、設備、能力、檢驗方法等文件;

(六)與生產的出口產品相適應的工藝和技術文件;

(七)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如已獲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應提供證書復印件);

(八)產品符合出口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要求的聲明;

(九)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本條第(三)項所列信息發生變化的,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變更後的材料。

第二十壹條出口玩具註冊應當符合兩個條件:產品型式試驗合格,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合格。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出口玩具註冊條件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出口玩具註冊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產品型式試驗不合格的,要求企業進行整改,重新抽樣檢驗後方可註冊。

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不合格的,要求企業限期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和相關證據。只有經過復檢才能註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對出口玩具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對所用高風險原料實行進貨臺賬管理。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出口玩具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企業質量控制過程;企業在原材料、產品設計、生產工藝、成品、外協加工等方面的安全質量關鍵控制點信息;企業對原材料的使用;企業使用的塗料、添加劑等高風險原材料采購臺賬。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玩具生產經營企業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壹)企業安全質量控制體系未能有效運行;

(二)發生國外預警通報或召回或退貨,經檢驗檢疫機構調查確屬企業責任的;

(三)出口玩具連續2次批次檢驗合格,或者6個月內3次安全檢驗不合格;

(四)在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發現進口玩具存在安全質量缺陷或者發生相關安全質量事件時,不主動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配合調查的;

(五)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監督管理企業的管理,加大對該企業進出口產品的抽查比例,壹般為期6個月。

第二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對玩具實驗室實施監督管理。玩具實驗室應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並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

對發生檢測責任事故的玩具實驗室,國家質檢總局將暫停其檢測資格,並責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復工;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指定實驗室資格。

第二十九條進出口玩具的收發貨人對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的規定申請復驗。

第三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玩具的召回實施監督管理。

進入中國國內市場的進口玩具存在缺陷的,進口玩具的經營者和品牌應當主動召回;不主動召回的,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召回。

知道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進口玩具經營者和品牌、出口玩具生產企業和品牌,應當進行調查,確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並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實施召回時,應當制作並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並在召回完成時限屆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和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召回總結。

出口玩具在國外被召回、通報或者出現安全質量問題的,其生產者、經營者、品牌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相關信息。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銷售未經檢驗的進口玩具,或者銷售未經申請進口核銷的進口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予以沒收,並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未經檢驗擅自出口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擅自銷售檢驗不合格的進口玩具或者出口檢驗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或者出口的玩具,並處違法銷售或者出口玩具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進出口玩具的收貨人、發貨人、報檢人、快遞企業、報檢人員未提供進出口玩具真實信息、未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相關證明或者逃避檢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檢驗檢疫註冊和檢驗檢疫從業人員註冊。

進出口玩具的收發貨人委托檢驗機構或者出入境快遞企業辦理檢驗手續,未按照規定向檢驗機構或者出入境快遞企業如實提供委托檢驗事項,並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相關證明的,對發貨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檢驗機構、出入境快遞企業或者檢驗人員未對委托人提供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或者玩忽職守,導致騙取檢驗檢疫機構相關證書結果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對檢驗機構、出入境快遞企業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檢驗檢疫註冊和檢驗檢疫從業人員註冊。

第三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檢驗檢疫證書、封識、標誌、封識、通關單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檢疫證書、封識、標誌、封識、通關單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出口玩具生產企業不再具備法定條件和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撤銷其出口玩具登記證書。

第三十七條擅自更換檢驗檢疫機構抽取的樣品或者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出口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經註冊登記出口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出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0%至5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擅自更換、損壞檢驗檢疫機構加施的標誌和封識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中國境內的進出口玩具生產企業、經營者和品牌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罰款:

(壹)出口玩具在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發生質量安全事件不上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玩具缺陷的;

(三)拒絕召回應當召回的缺陷玩具。

第四十壹條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首件產品是指玩具批量生產前的試制產品。如果首件產品的結構或者使用的關鍵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發生變化,則視為不同的首件產品。

本辦法所稱產品批檢驗,是指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類別,對送檢的出口產品進行現場檢驗和抽樣。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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