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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穴案:如何判決燒腦的「食人案」?

洞穴之謎:五個洞穴探險者被困在洞穴裏。出發前,他們帶了電臺,通知了救援隊,帶了23天的救濟。但是山體滑坡把他們困了31天,他們水盡糧絕,短時間內無法獲救。為了生存下來進行救援,大家壹致同意抽簽吃掉其中壹個,犧牲他來救另外四個。威特摩爾是這壹計劃的最初提議者,但他在抽簽前撤回了自己的意見。其他四個人還是堅持抽簽,只是選了惠特莫爾作為受害者。這四人在實施這壹計劃後獲救,這四人被控殺人罪,被壹審法院判處絞刑。這是20世紀美國法學家富勒發表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的壹個假設性的破案。富勒進壹步捏造了最高法院上訴法院五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1998,法學家Saber延續了富勒的遊戲。假設這個案子五十年後有翻案的機會,其他九位大法官對這個案子都有自己的判決,他們真的有罪嗎?

當壹個案件夾雜著情、理、法(當然我是外行)並受到特殊環境的外因幹擾時,應該如何判斷是“有罪”還是“無罪”?

文章中,有的支持有罪,有的支持免罪無罪,有的放棄選擇。而且反對和支持的觀點是對等的,當然各有各的道理。那麽我就用自己的理解簡單陳述壹下要點。

殺人償命,無可厚非。首先要尊重“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必須判處死刑”的法律規定。雖然慈悲心促使我們去理解這些人當時的無助處境,但是法律規定不允許有例外,所以罪責成立。當然,壹審法院也是這樣裁定的。但這並不代表作者的觀點。他們是中立的,所以結局也是開放的。

然而,壹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而不違反法律本身。人在社會中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法律的建立是在文明狀態中。洞穴更類似於原始社會,原始社會狩獵是人的天性。吃壹個人,救另外四個是合理的。況且五個人在山洞裏生存的條件根本不存在,法律已經不適用,應該免責。

那麽,這個計劃真的有實施的必要嗎?如果是這樣,也無可厚非。能等等嗎?或者我們能不能找到壹個更好的解決方案,比如,直到他們中最弱的人自然死亡?還是吃掉妳不重要的器官?壹個饑餓的人不知道自己是否饑餓。站著說話很容易。在當時的情況下,沒有麻醉,就得忍受身體不適和饑餓的雙重折磨。與抽簽的殺人方案相比,妳會如何選擇?而且從當時的情況來看,沒有食物是不可能再等8天救援的。而且在同等條件下,如果壹個人弱到要死,其他幾個人也會面臨同樣的情況,所以不存在等其中壹個人自然死的問題。那麽,就無法界定是否屬於被迫的情況。如果不是不得已,做了壹個可以拖延的決定就有罪了。

這時他們也通過無線電咨詢了專家,專家也沒有給出答案。這時,無線電中斷了。三天後,他們實施了謀殺計劃,於是問題又來了。無線電中斷的真正原因是什麽?他們停是因為等不及了,還是因為電池沒電了?這起“命案”與電池充電有關,令人匪夷所思。電量不足會自動斷電,情有可原,可以免責。否則就是人為的,他們是自由裁量的,所以才會有罪。

壹命換多命可能已經成為人們的壹種思維模式。我們如此珍惜生命,難道遇害的惠特莫爾不珍惜生命嗎?他食言了,但最後還是殺了他。合理嗎?但是,有時候就是這樣。在災難面前,我們總是傾向於看到更多的人比更少的人在悲慘的事故中幸存下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是可以理解的。

饑餓能成為爭論的理由嗎?俗話說,饑餓不能成為偷吃的正當理由,所以饑餓也不能成為殺人的理由,所以要追究責任。

但凡事皆有因。正常情況下,饑餓不僅僅是偷吃的壹種方式。妳可以幫助人們做事來換取食物。最不濟也可以乞討,但是在山洞裏,根本沒有其他選擇。在這種情況下,饑餓可以作為殺人的借口。

如果他們毫無準備,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然後讓惠特莫爾用自己的生命換取其他四人的生存,這就是故意殺人,有罪。

但是這個自我危險的邊界在哪裏呢?他們帶來的食物維持了他們23天,還不算滑坡前的消耗。他們來之前已經通知了救援隊,如果不回來就有危險,還帶了無線電,方便和外界聯系。然而,冒險本來就很危險,這可能是冒險的魅力之壹。發生了山崩,他們被困在裏面。這也是壹場意外,沒有人能預料到,或許也不能把這樣的天災變成人為的責任吧?

書中還有很多觀點。想知道的話,詳細看原著。在這裏,我也在想,是否有第三種解決方法,即所謂“死罪可以避免,活罪逃不掉”,是否也可以是壹種方法?

其實生活中也有真實的例子。它的原型似乎是英國的壹起海上事故。四個人在海上遇險,殺死了船上最年輕最虛弱的船員,他沒有父親也沒有母親。最後,其他三人獲救。法院判了他們死刑,同時得到了英國女王的赦免。因此......

在這裏,我只能說,燒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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