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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高考簡答題的重點是什麽?

民法高考簡答題的重點是什麽?

(壹)民法的起源,簡答。

民法的起源是指民事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中國民法的主要淵源是成文法,習慣在條件下也可以成為中國民法的淵源。

1.成文法

(1)憲法中的民事規範

(2)民法

(3)民事法規

(4)地方性法規中的民間規範

(5)特別行政區的民事規範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7)國際條約中的民事規範

習慣它

(二)民法基本原則,單項選擇,簡答,討論。

1.自願原則

2.平等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信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簡答。

我國《民法通則》以自然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為標準,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包括18周歲以上和16周歲以上但18周歲以下,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人員。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都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獨立進行部分民事活動而非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包括8歲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妳不具備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8歲以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饋贈或者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

(四)普通合夥企業案例分析

1.普通合夥企業損益分配單項選擇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2.合夥債務的單壹選擇。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夥人入夥或退夥的單項選擇及情形

強制要求新合夥人在入夥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壹規定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退夥人對退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單項選擇及案例分析。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民事行為顯失公平。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

(六)看代理簡答,單項選擇。

1.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存在相對人認為其具有代理權,從而依法發生授權代理效力的事實的制度。

2.表見代理的要素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必須有客觀上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必須是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

(4)行為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3.表見代理法律後果的單壹選擇

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具有授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受無權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的約束,承擔無權代理行為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不得通過無權代理為自己辯護。

(七)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案例分析。

基於民事行為引起的變更,因標的性質不同,公示方式也不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通過登記公示,動產物權變動必須通過交付公示。

1.動產的交付

(1)動產交付的概念和效力

交付意味著占有權的轉移。動產交付是指動產所有權人將該動產轉移給他人。

我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動產交付的類型

動產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概念交付兩種類型。現實交付是動產占有的現實轉移。概念交付是現實交付的替代方案,主要包括:

①簡單分娩。《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簡單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了動產。如果受讓人已經通過保管、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該動產。,在產權變更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

(2)指令傳遞。《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合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不交付。”指示交付,即動產被第三人占有時,轉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而不是交付。

(3)占有變更。《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雙方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起生效。”占有變更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特別約定,標的物仍將由讓與人占有。這樣,物權轉讓的協議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2.不動產登記

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物權類型,簡答。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物權類型。

所有權的內容:占有;使用;收入;懲罰。

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擔保權益:抵押權;質押;留置權。

(9)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和單項選擇

1.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或者設定其他財產權利,受讓人依法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標的物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

②轉讓方無權處分轉讓標的。

③標的物必須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④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⑤轉讓必須符合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②受讓標的原有權利消滅。

(3)無處分權人應當向原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留置案例分析,單項選擇,簡答題。

1.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留債務人已合法占有的動產,在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對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是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是留置權財產。

留置的客體僅限於動產,不得留置不動產或物權。因此,留置權是動產物權。留置權是壹種合法的擔保權益。

2.簡述留置權的取得

留置權取得的法律條件分為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

(1)正元素

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②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③留置動產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

(2)消極因素

(1)留置權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

②留置權不得違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3)留置不得超過相應的比例。

(4)留置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比如,洪水爆發時,不應該為了收運費而滯留救災物資;不得留作收取修理費之用。

(十壹)債務發生的原因,簡答,討論。

1.

2.侵權行為

3.無因管理簡答

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

①管別人的事。

(2)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和管理的損失。

(3)管理人不能決定或約定的義務。

4.不當得利,案例分析

不當得利的構成有以下四個要件:

(1)必須是獲得利益的壹方。

(2)對方必須遭受損失。

(3)壹方的利益與另壹方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

成人高校民法考試試題及分數分布。

民法(大專)

測試問題和分數:

a、選擇題1-35小題,每小題2分,***70分。

二、簡答題36-38小題,每小題10分,***30分。

三、論述題39小題,***20分。

四、案例分析題40-41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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