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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試題及答案

多的壹元,少的兩百元。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拘留:壹日至十五日。

第七條扣押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財物和違禁品,應當按照規定返還原主或者予以沒收,本人所有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工具,可以按照規定處理。

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八條因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無行為能力的

本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力支付賠償或者自己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

命令他的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在/分開/在/房間之間的空間

休息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壹條聾啞人或者盲人因身體缺陷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醉酒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時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到他人的安全。

是的,應該是被約束到它醒來。

第十三條壹個人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共同執行。

第十四條兩人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教唆、脅迫或者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或者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由單位負責人指揮,同時處罰該負責人。

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處分:小學生法定手抄報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

(壹)後果嚴重的;

(二)脅迫、欺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的;

(四)屢教不改的。

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所稱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擾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賭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非法攜帶、儲存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攜帶、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夠處罰的。

懲罰;

(三)非法制造、出售、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不改正的;

(五)組織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會等群眾性集會或者群眾性活動。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不改正的;

(六)違反渡口渡船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不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迫使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路、堤壩上挖坑、放置障礙物、損毀或者移動標誌,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是的。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壹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設置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民用射擊場;

(二)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溝、井、洞無遮蓋、標誌、圍欄,或者故意損壞、移動遮蓋、標誌、圍欄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詐騙、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

(三)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小學生法制手抄報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明知是贓物而隱匿、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船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券等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註射嗎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公門或者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或者登記被取消、明確解散或者取締後,仍使用原社會團體名義的。

以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或者被宣告緩刑、假釋、保外就醫或者其他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第壹項至第三項行為之壹,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

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在地下、內河、領海等地發現文物隱匿不報的;

(二)刻字業制作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汙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古跡,損毀公共場所的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道路標誌、交通標誌的;

(五)故意損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毀壞草坪、花草樹木;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設備,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壹項至第四項行為之壹的,

處十日以下拘留、壹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壹的,處壹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和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消防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因過失引發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消防間距,或者搭棚、建房、挖溝、築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侵占、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不改正的;

(八)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壹項至第六項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七到十壹年級小學生的法律文稿。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十元罰款或者警告:

(壹)挪用、轉借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或者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遊行時,違反交通有關規定,不聽警察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強行通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的機動車的;

(八)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的;

(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十)教唆或者強迫車輛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壹)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街道上搭棚、建房、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壹的,處五元罰款或者警告:

(壹)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速度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誌、信號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車的地方停車;

(四)違法在機動車上安裝和使用專用音響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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