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保護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有序開發和節約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保護和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活動的組織領導,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與關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維護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的秩序,及時發現、制止和舉報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第五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應急、水利、林業、能源、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市級礦產資源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規劃,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核,報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涉及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市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縣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礦產資源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遵循國土空間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七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實行登記許可制度。
探礦權、采礦權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有償取得,並可以依法轉讓。國家規定可以通過事先申請或者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的,國家規定可以通過探礦權轉采礦權或者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從其規定。
采礦權的取得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轉讓收益。
采礦權人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占用費。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第八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汙染防治、水土保持工作,並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第十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礦產資源,除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以外,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並領取勘查許可證。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縣(自治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探礦權出讓合同,頒發勘查許可證,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外。第十壹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的,市規劃和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及相關文件中明確探礦權申請人的資質要求、勘查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受讓人應當在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內,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簽訂探礦權出讓合同,並申請領取勘查許可證。
以協議方式轉讓探礦權的,受讓人應當簽訂探礦權轉讓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領取勘查許可證。第十二條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探礦權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第十三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國家規定的每平方公裏最低勘查投入。第十四條勘查許可證到期自動失效。探礦權人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應當依法辦理延期手續。
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和探礦權的保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勘探區塊範圍;
(二)改變勘查工作對象;
(三)變更探礦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
(四)依法批準探礦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