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主體和行為屬性不同。
權利主體壹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的主體只能是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按其行為屬性,權利行為壹般是民事行為和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壹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公務行為,也稱“職權”,是公權力的壹種。
2.強制性差異
權利和權力對對方是強制性的。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這也是強制性的,但與強制力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只是靠國家強制來支撐的。
3.不同的法律地位
權利可以由權利人單獨享有,可以是與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與壹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與相應的義務人存在雙邊關系的情況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享有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或者權力僅存在於與特定相對人的關系中。
單壹主體無法行使權力,因為權力受制於對方的服從,這是管理與服從的關系。所以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系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不得放棄或轉讓授予其的權力,政府權力也是對國家的壹種責任(義務),不能閑置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聯系人:
1,相互依存
壹方面,壹個國家的最高權力來源於其公民對部分權利的讓渡;另壹方面,權力在承認自然權利為法律權利的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2.互動
壹方面,公民可以用權利控制權力;另壹方面,法律權利的實現和救濟也離不開權力。?
3.互相沖突
壹方面,權力是維權不可或缺的力量;另壹方面,為了有效地保護權利,權利必須受到限制。
擴展數據:
權利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民權利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分類:
1.根據公民參與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可以分為政治權利和壹般公民權利。前者,如政治和社會自由以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後者,比如產權。
2.根據義務人的範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利,又稱天下權利,要求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壹個人或某壹範圍的人,而是所有人,如財產權、人身權等。相對權又稱人權,要求義務的承擔者是某壹個人或某壹個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等。
3.根據權利的因果關系,可分為原始權利和派生權利,派生權利或救濟權利。
原始權利是指基於法律規範的確認而存在的、不需要他人侵犯的權利,也稱第壹權,如所有權;派生權是指因他人侵犯原有權利而產生的法定權利,也稱第二權利,如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4.根據權利之間的內在關系,可以分為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主權利是指不依附於其他權利而能獨立存在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從權利是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基礎的權利,其產生、變更和消滅從屬於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
權利和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概念,後者屬於政治概念。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壹方面,權力以法定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定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壹種法律資格,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內容和過程;另壹方面,壹些法律權利的實現依賴於某些權力的行使。
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力
如果在壹個集體中,領導主體本身投入了壹部分價值資源,這就意味著領導主體支配的全部價值資源壹部分屬於自己,另壹部分屬於集體的其他成員,這樣權力就可以細分為公權力和私權力。
公共權力:是集體賦予領導主體(個人領導者或領導集體)支配屬於集體或其他成員的價值資源份額的壹種資格。
私權:是集體賦予其成員支配自身價值資源份額的權利的壹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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