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觀念的創新,才能實現制度和程序的改革,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制度創新,觀念先行”。《意見》指出,改革過程中要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和“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摒棄“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等傳統落後司法理念,確保改革穩步推進。
《意見》還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堅持嚴格司法的必然要求。所謂嚴格司法,就是嚴格執行和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1996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5條再次確認了疑罪從無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曾指出,推進嚴格司法,“要確立審判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從過去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充分發揮法院審判的終審功能和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和引導功能”。換言之,以審判為中心是實現嚴格司法的重要途徑。事實上,嚴格司法與以審判為中心是互動的關系,以審判為中心是實現嚴格司法的重要保證。同時,只有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規定,避免“重配合輕制約”的錯誤觀念,才能實現以審判為中心。
2.夯實基礎:打好審前基礎,抓住審前關鍵。
庭審是整個審判程序的中心。因為定罪權是刑事審判權的核心,與審前準備等程序相比,庭審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關鍵環節,但這並不意味著審前程序不重要。沒有審前工作的鞏固,就不可能實現審判的實體化。要想把審判資源集中在解決核心爭議問題上,避免在雞毛蒜皮的問題上浪費審判時間,就需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重要作用。
《意見》指出,要規範庭前準備程序,確保法院集中審理。由於法庭集中審判意義重大,自由心證、直接言詞原則的實現離不開法庭集中審判的保障。只有壹舉完成證據調查和辯論,才能保證法院會以庭審結果獲得的鮮活證據作為判決依據。相反,如果審判程序長期拖延或頻繁中斷,法官很難在直接審理時對證據調查的印象形成心證,轉而依賴書面筆錄。總之,只有在開庭前做好充分的準備,才能實現法院的集中審理。《意見》指出,庭前會議可以處理非法證據排除、簡化舉證和質證、處理管轄權、回避和程序性爭議等壹系列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預處理,可以避免法庭訴訟頻繁中斷的現象,提高法庭審判的效率和質量。2012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初步確立了庭前會議的基本程序,但由於規定過於原則,對庭前會議的效力沒有作出詳細規定,導致庭前會議適用率低、庭前會議與審判相分離、庭前會議效力不明確的現象。鑒於此,意見強調,法院應當在法庭調查開始前公布庭前會議報告的主要內容,實現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銜接。因為如果庭前會議不能與審判程序銜接,後續的訴訟程序又具有法律約束力,那麽庭前會議不僅會節省審判的資源,還會增加時間和精力的消耗。《意見》還明確了庭前會議對控辯雙方的效力,如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撤回相關證據;被撤回的證據,沒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審中出示”,這有助於嚴肅規範的庭前會議的開展。、
3.證據裁判:貫徹法治原則,防止冤假錯案。
《意見》對證據裁判原則提出了五點具體要求。壹是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審查證據能力。在審判中,應該從兩個方面審查證據。第壹,要考察證據能力,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證據資格,能否進入訴訟大門。二是審查證明力,即審查證據是否具有足夠的證明力來證明案件事實。而我國在證據審查中壹直存在忽視審查證明能力的問題,造成了非常尷尬的局面。壹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手段,另壹方面這種手段獲取的證據卻大行其道,成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無異於變相縱容非法取證。《意見》重申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否定非法證據的法律效力來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第二,完善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意見》關於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規定,將核查制度與審判階段證據合法性調查制度有機結合,有助於配合檢察機關依法落實核查制度,充分發揮核查制度在減少和解決證據合法性爭議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三,細化證據采信規則,如瑕疵證據排除規則,為調查取證和法庭審判提供必要的指導。第四,明確證明標準的具體要求。《意見》重申了不存在疑罪從無原則,同時規定了量刑證據存疑的情形,回應了實踐中的困惑。五是強調了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重要性,如“鑒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在協助審查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方面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督促鑒定人出庭作證,有利於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和證據裁判規則,突出審判在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中的最終作用,克服審判的空洞性,走向審判的本質。
4.從簡到繁:寬嚴相濟優化資源配置。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主要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和速裁程序。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審判為中心,並不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普通程序審理。正如波斯納法官所說:“追求公平正義不得不考慮成本”,司法資源是稀缺的,必須思考如何有效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據《中國法學年鑒》統計,2006年至2015年,全國各地法院壹審受理刑事案件數量和累計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在這種背景下,為了更好地進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改革,需要集中資源解決疑難案件,化繁為簡,少關註輕的,多關註重的。《意見》對司法實踐有兩點啟示:壹是繼續推進速裁程序改革。各試點地區的司法實踐數據證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可以大大加快訴訟進程,提高訴訟效率。第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無論是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如果被告人自願認罪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都有可能獲得程序簡化和實質性寬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立在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基礎上,簡化了審判程序和步驟,有助於減輕訴訟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流案件,解決積案問題,緩解司法機關壓力,節省更多司法資源處理疑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