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海關負責實施查封、扣押。第四條海關應當以盡量減少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為原則,妥善查封、扣押。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海關實施的查封、扣押進行陳述、申辯;對海關實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海關非法查封、扣押造成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第二章適用範圍和管轄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可以查封、扣押:
(壹)經書面審查、現場檢驗、感官檢驗或者初步檢驗,有證據表明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在人身財產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方面不合格的;
(二)不屬於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涉及人身、財產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抽查檢驗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非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其他關系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產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
(5)在涉及食品、食用農產品等關系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產品進出口違法行為中,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冊等相關資料。
海關認為應當查封、扣押,但已被其他行政機關查封、扣押的,海關暫不查封、扣押,並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查封、扣押機關給予必要的協助。第七條查封、扣押壹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實施。
海關需要異地查封、扣押的,應當及時通知異地海關,異地海關應當予以配合。
兩個以上海關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應當報同壹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三章程序第八條查封、扣押程序包括:收集證據材料、報告、審批、決定、送達、執行。第九條查封、扣押前,應當收集、核實證據。第十條查封、扣押的證據材料壹般包括: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當事人提供的各種文書、現場樣品、錄音視聽資料、實驗室檢查記錄、工作記錄、檢驗檢疫結果證明等證明材料。第十壹條查封、扣押前,應當向海關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填寫《查封、扣押審批表》,經海關負責人批準後方可實施。情節嚴重或者需要查封、扣押大量財物的,應當由海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第十二條情況緊急或者不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海關可以按照合法、及時、適當、簡便和不增加當事人負擔的原則,當場作出查封、扣押決定,並組織或者監督實施。第十三條當場查封、扣押的,海關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制作《查封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期限;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和印章;
(六)行政執法人員的簽名和日期。第十五條《檢驗檢疫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第十六條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由兩名以上海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
(二)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三)當場告知當事人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做好現場記錄,必要時拍攝現場照片。現場記錄的內容應包括:起止時間、實施地點、查封扣押後的狀態等。;
(五)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單。查封、扣押清單壹式三份,由當事人、貨物保管人和海關分別保存;
(六)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單由當事人和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並在筆錄中註明;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七)加蓋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海關已經實施查封、扣押。
封存、扣押後需要出具相關檢驗檢疫證明的,應當按照規定出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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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數學美在中學數學教育中的應用
壹、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背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文素質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數學有了更高的要求,於是數學美應運而生。
意義:培養學生的審美心理和數學美,增強教材的親和力,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研究的主要內容和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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