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定,應當實施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
(二)列入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
(三)實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和衛生註冊制度管理;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第四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工作。
主管海關負責轄區內出入境快件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快遞經營者不得承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第六條應當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寄遞。第二章報檢第七條快遞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報檢手續。第八條申請查驗出入境快件時,快件經營者應當提供查驗報告、總運單、每件快件的分運單、發票等相關文件,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進口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應當取得相應的檢疫審批許可證和檢疫證明;
(二)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進口違禁物品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特別批準證書;
(三)屬於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屬於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和衛生註冊制度管理的,應提供相關證明。第九條進境快件到達海關監管區域後,快件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當地海關辦理查驗手續。
出境快件啟運前4小時,快件經營者應當向啟運口岸海關辦理查驗手續。第十條快遞經營者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申請報檢,符合條件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第三章檢驗檢疫和處置第十壹條海關對進出境快件主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特殊情況下可以抽取樣品進行實驗室檢驗檢疫。第十二條海關對進出境快件實行分類管理:
A類: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檢疫許可的快件;
B類:實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和衛生註冊制度的快件;
C類:樣品、禮品、非出售展品和個人自用物品;
D類:上述三類以外的貨物和物品。第十三條入境快件的檢驗檢疫:
(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檢疫要求對A類快件進行檢疫;
(2)對B類快件,重點查驗,審查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或衛生註冊證,查看是否有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認證標誌或衛生註冊標誌。沒有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衛生註冊證或者進口安全質量許可標誌、衛生註冊標誌的,予以暫扣或者退回,必要時實施安全衛生檢驗;
(3)對於丙類快件,如果是免檢應實施檢疫的,按有關規定實施檢疫;
(4)對於D類快件,按照1-3%的比例進行抽查。第十四條出境快件的檢驗檢疫:
(壹)壹類快件,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和我國的有關檢驗規定實施檢疫;
(2)B類快件,重點查驗,審核出口質量許可證或衛生註冊證,查看是否有相關檢驗檢疫標誌和封識。無出口質量許可證、衛生註冊證或者相關檢驗檢疫標誌、封識的,不得出境;
(三)丙類快件免檢,貨主有檢疫要求的實施檢疫;
(4)對於D類快件,按照1-3%的比例進行抽查。第十五條進境快件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帶有動植物檢疫危險性病蟲害,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疫處理的,海關應當按照規定實施衛生消毒處理。第十六條進境快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實施查驗的查驗標準的,必須在海關監管下進行技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