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什麽?1.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什麽?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二、銷售偽劣產品罪有什麽特點?1.侵權的對象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關系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器、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以及刑法另有規定的其他產品以外的產品。國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產品生產的標準,產品出廠或者銷售過程中質量監督檢查的內容,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損害賠償和法律責任的制度。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違反了上述國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偽劣產品擾亂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客觀方面2。客觀上,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壹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有關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標準、規章。假冒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上述產品質量條例中有規定。本罪的客觀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四種行為:(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混入雜物或假冒物品。(2)以假亂真。這是指行為人將產品假冒為真的行為,其特征是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合格證及其認證標誌,生產或者銷售該類產品。(3)以次充好。這是指用劣質產品冒充正品和優質產品的行為。(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產品冒充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根據法律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於選擇行為,即行為人有上述四種行為之壹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也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應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要求。犯罪主體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產品的制造商(包括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是產品的散裝或分散經銷商(包括產品的直銷商)。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主觀方面4。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故意制造偽劣產品。銷售領域有兩種情況:壹是在銷售的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還賣。食品顧問律師團首席律師劉*信致企業當事人的朋友們:當您的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請冷靜等待。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咨詢資深法律顧問劉*信,走合適的維權之路,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小貼士:1。鑒於網上留言咨詢的局限性,為了及時高效地解決問題,咨詢當事人最好提前電話預約,攜帶相關資料到律師事務所面談。第二,請盡量先用電話咨詢。我們的律師會絕對保守委托人的秘密。QQ,微信,郵箱等。主要用於傳輸文件。
法律客觀性:
第壹,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犯罪行為的界限,關鍵是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客觀上是故意。行為人故意制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五萬元以上的,是犯罪;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壹般屬於違法行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4月5日5438+0司法解釋,實踐中僅通過查處偽劣產品本身難以甚至不可能查清偽劣產品銷售數額的情形,“尚未銷售偽劣產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數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第二,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這主要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某些偽劣產品罪之間的界限,如假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合格的醫療器械、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兩者的區別主要是假冒偽劣產品種類的區別。如前所述,本罪生產、銷售普通商品,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生產、銷售特定商品。根據刑法第140條和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之間存在法律競合關系,如第141條至第148條,即第140條屬於普通法,第65440條屬於普通法。在法條交叉的情況下,特別法應優於普通法,這是處理特別法與普通法關系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基本精神。但第149條第二款也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至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壹規定體現了擇其重的精神,應該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