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優待政策:
1,根據什麽評定殘疾等級: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采用國內現行做法,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工(含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由重到輕分為1至10,並根據致殘程度和影響生活的依賴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等級。
2.傷殘等級是怎麽劃分的?
器官喪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有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壹級;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藥物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為ⅱ級;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藥物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為ⅲ級;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和少量護理依賴,為第四級;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明顯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壹般醫學依賴,為5級;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壹般醫學依賴,為6級;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壹般醫學依賴,為7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有壹般醫學依賴,為8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為9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評定為10級。
3.受傷(或生病)和殘疾有什麽關系?
殘疾分為傷殘和疾病,傷病都是導致殘疾的原因。殘疾壹般指外傷,應包括直接暴力或間接暴力對人體組織或器官造成的損害,統稱為損傷。損傷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可以治愈的,只有極少數情況下會留下組織或器官不可逆的永久性缺損或損傷或後遺癥,這就是殘疾或殘情。殘余情感導致人體組織或器官的正常功能出現缺陷或障礙,這就是殘疾。這說明受傷不是殘疾,也不能等同於殘疾。傷情只能形成傷殘和傷殘的依據,同時起到鑒定傷殘性質的作用。至於傷殘能否判定,是否分級,符合哪個等級,完全由傷殘程度和傷殘程度決定。也就是說,傷殘性質認定後,傷殘程度可以用標準規定的每個等級的具體內容來衡量,哪個等級就夠了,如果所有等級都不夠就不能評定傷殘等級。簡而言之,傷害(或疾病)決定了殘疾的性質;傷殘決定傷殘等級,這是壹個原則。
4.哪些人適合因病進行傷殘評定?
因病殘疾評定僅限於退伍義務兵和在服現役期間患病的初級士官。
5、民政部門可以評定殘疾人:
殘疾的評定只存在於新評定中,補充評定中沒有。由於傷殘評定對象(離退休人員)的限制,沒有評定傷殘。
6、入伍後生病不殘廢怎麽處理:
在部隊達到傷殘等級但未評定的,退伍後不再重新評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可參照上述慢性病的有關規定執行。
7.聽力障礙的評定是怎麽規定的?
⑴必須提交以下聽力功能檢查材料:①純音測聽(包括語頻聽閾和聽力圖);②聽覺誘發電位(包括聽閾和圖形);③聲阻抗(包括鼓室圖+聲反射+聲反射衰減);④耳聲發射。
⑵聽力損失的計算方法:取語言頻率500Hz、1000Hz、2000Hz的純音氣導聽閾,即(HL 500+HL 1000+HL 2000)÷3(DB)。
如果聽力閾值超過90dBHL,仍按90dBHL計算。如果平均值不是整數,小數點後的尾數四舍五入為整數。
8.評定殘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傷殘等級的。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三年後,本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重新評定傷殘等級,有記錄或者原醫學證明的,可以評定傷殘等級。
“檔案記錄”是指其所在單位在正式的個人檔案中作出的關於受傷士兵的原始情況、治療情況和善後處理情況的合法有效的書面記錄。
“原體檢證明”是指下列體檢證明: (壹)現役軍人退出現役時,是指現役軍人服役期間由所在軍級以上單位指定的軍隊醫院出具的醫學診斷、出院小結或者正式病歷或者正式醫學檢查、實驗分析記錄;(二)現役軍人醫療期滿三年以上補辦傷殘評定,是指醫療期滿後三年內由軍級以上單位指定的軍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出院小結或正式病歷或正式體檢、實驗分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