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路政工作的領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運輸。各級公路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路段的路政管理。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專用單位負責。
“公路管理部門”是指省公路局、省公路總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路產、路權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侵占、破壞路產、侵犯路權以及不依法進行路政管理的行為。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維護公路、公路橋涵、隧道、渡口的正常養護和施工秩序;
(三)實施道路巡邏,查處違反本條例的各種違法行為;
(四)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維護路權,並有權依法制止和處罰違反路政管理的行為;
(五)依法控制公路兩側紅線,取締違法建設設施;
(六)從地下、地面、空中聽取其他跨越(穿越)公路的建築設施;
(七)負責對超過公路、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的限載、限高、限長和限寬標準的運輸車輛和公路狀況(以下簡稱超限)以及超限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八)審批鐵輪式車輛、履帶車輛上路行駛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條下列行為應當經省公路管理部門審核,並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壹)國道、省道、縣道使用權或者產權發生變化的;
(二)砍伐和更新國道、省道、縣道上的行道樹;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批的其他有關事項。第八條下列行為應當經省公路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有關部門審批:
(壹)在國道、省道、縣道上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各種管線,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拱門;
(二)跨地區、州、市和跨省、直轄市、自治區行政區域的超限運輸;
(三)因國家建設,確需占用路產30天以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批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九條下列行為由市、自治州、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管理範圍審批,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和備案:
(壹)鄉道使用權或者產權發生變化的;
(二)在鄉道上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各種管線,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梁、渡槽、牌坊;
(三)跨縣(市、區)超限運輸的;
(四)因國家建設,確需在30日內使用、占用路產的;
(五)砍伐和更新鄉道上的行道樹。第十條除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行為外,其他行為由縣、市、區公路管理部門或者省直屬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管理。第十壹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穿著有標誌的服裝,持有統壹證件。道路巡邏專用車輛應當配備國家規定的標誌和照明設備。第三章路產管理第十二條公路兩側的溝渠、截水溝、邊坡以外不少於壹米寬的土地,以及其他用於修建、養護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的土地,應當用於公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公路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因公路改線不再供車輛通行的舊路,可以置換為公路建設用地或者改建為公路站場、綠化及其他附屬設施用地。第十三條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上,禁止下列行為:
(壹)設置窩棚、攤點、維修、洗車、水、油及電線桿、變壓器、廣告牌、招商牌、指示牌等非公路設施;
(二)開展市場貿易,組織物資交流和其他商業活動;
(三)開挖公路路基、路面、邊坡、采礦、取土、挖砂;
(四)填埋、堵塞、損壞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等設施引水灌溉、排放汙水、築壩蓄水、設置閘門;
(五)堆積、拋撒、焚燒汙物等類似行為;
(六)盜竊、移動、毀壞、損壞、塗改公路標誌、標線、測量樁、界樁、護欄、花草樹木及其他公路附屬設施;
(七)鋪設妨礙公路安全暢通的空中或地下管線;
(八)侵占、破壞、損壞、盜竊、遷移和汙染公路路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