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內蒙古自治區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全文懸賞100分。

《內蒙古自治區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全文懸賞100分。

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多的地方

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水平,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商業零售、餐飲、文化娛樂、體育和旅遊飯店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文化、體育、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本地區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實施專業監督管理。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相關行業規範,提供相關服務。

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為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章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職工,包括本單位職工和在本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至少2年。

第九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並檢查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壹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和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並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資金,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後對經營區域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檢查和檢驗應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總額定容量6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65438±00千伏的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做好記錄。

配電房內不得存放危險品和雜物。

第十四條變配電間應當配備電氣設備、配電線路布置等安全技術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並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運行模擬牌。

配電間的門、窗和電纜溝應設置防水設施和捕鼠夾。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在人員密集場所架設的電力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電氣設備應裝有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出口暢通;不要關閉或堵塞出口;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

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允許采用卷簾門、旋轉門、吊門和側滑門。門內外1.4m範圍內不得設置臺階。

第十七條營業區域的安全出口數量、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營業區域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應當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燈光指示標誌應能在無自然光時指引疏散位置和方向。

“安全出口”應作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正上方的指示標誌;沿疏散通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通道及其轉角處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墻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20米;對於袋狀渠道,不應大於10米,在渠道拐角區域,不應大於1米。

第十九條營業區域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於1.0勒克斯,樓梯間不得低於5.0勒克斯。

第二十條營業區域的樓層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警示標誌應明顯完整,便於公眾識別。

第二十壹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倉庫、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電氣設備應滿足防爆要求。危險品應單獨存放,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有集中收銀區的超市和其他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收銀區設置禁止購物出口,並設立明顯標誌。

商業區應設置主要疏散通道和輔助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應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寬度不得小於2.4米;輔助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1.5m..不得在疏散通道內擺攤設點或者堆放貨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條餐飲經營單位營業用房的防煙罩和煙道入口±0米範圍內,應當每日清洗。中餐操作間的排煙管道每60天至少清洗1次,並有清洗記錄。

第二十四條執行國家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持有相應體育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方可向社會提供服務。

體育經營單位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合格的設施和器材。國家實施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賽事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說明和警示標誌。

人工遊泳池和天然遊泳池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配備救生員。救生員應持有相關證書,並佩戴明顯標誌。

第二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配備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保存30日備查,不得刪除或者挪作他用。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二十六條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位於同壹建築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確保通往建築物外部的疏散通道暢通,並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後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人群疏散。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發生危險時,能夠在終端顯示器上以視頻形式提示。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報警系統,在包間、包廂的視頻設備上設置啟動安全提示。

舞臺幕布、屏風、窗簾等。應由防火材料制成。

第二十七條旅遊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中英文逃生疏散圖;在客房內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或安全須知等信息和設施。

第二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在營業區域內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營業的,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施工區域應與其他業務區域隔離,並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出租經營場所的,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對各租戶的工作安全進行協調管理。

第三十條當接近最高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最大容量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和規範執行。

第三十壹條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和應急措施。

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並有記錄。

第三十二條舉辦大型活動(會議)的單位應當與使用場所的經營單位(出租單位)簽訂使用合同(協議),在合同(協議)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在營業場所舉辦促銷活動的,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活動期間,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員維持現場秩序。

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的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專兼職保安人員。

第三十三條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能熟練使用應急設備,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其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四條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能夠覆蓋所有經營區域的應急廣播。

第三十五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經營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

第三章對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文化、旅遊、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本辦法,制定本行業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生產規範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文化、旅遊、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和容易發生事故的經營場所、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安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3)安全運行條件和條件;

(四)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五)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的落實情況;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情況;

(八)特殊崗位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情況;

(九)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十)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十壹)建設項目設備設施的設計、施工和使用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屬於行業監督管理或者專項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書面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商業零售、餐飲、文化娛樂、體育、旅遊飯店等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文化、體育、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依照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確定的行業(領域)描述:

(壹)本辦法所稱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是指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店鋪,包括百貨商場、購物中心、超市、倉儲式會員店、家居建材店、專賣店、專營店、折扣店、小商品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等。

(二)本辦法所稱餐飲經營單位,是指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經營單位。

(三)本辦法所稱文化娛樂經營單位,包括依法設立的電影放映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和娛樂場所經營單位。

(四)本辦法所稱旅遊飯店,是指擁有30間客房以上的賓館、飯店、度假村等經營單位。

(五)本辦法所稱體育項目,是指由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正式公布的體育項目。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解釋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 上一篇:行政處罰法相關法律法規
  • 下一篇:找人力資源管理案例分析問答,多多益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