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壹致,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是合同法中的非必要合同,即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所以可以不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甲乙兩家公司就砂石料銷售達成口頭協議。雖然只是口頭協議,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依法有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作為簽約方,企業要註意的是,雖然法律不排除口頭協議的效力,但如果不能證明協議本身的存在,就很難獲得法律保護。除非合同及時結算或者在交易中盡可能使用書面合同,否則可能就是壹句空話。在實際業務中,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通常要訂立書面合同,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和內容是討論口頭協議效力的前提。因為壹旦產生糾紛,打官司,合同內容的證明是原被告必須直接面對的首要問題。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我國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輔之以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和法院依法主動核實原則。與書面合同相比,口頭協議缺乏書面證據,壹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很難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內容。對於壹些重要的交易,當事人可以通過錄音的方式記錄雙方的對話,或者邀請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等。因此,就證據形式而言,往往采用證人證言、錄音資料等證據形式。因此,在口頭訂立合同的情況下,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不能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內容。需要強調的是,舉證責任只發生在雙方對壹方主張的事實有爭議的情況下。雙方約定存在口頭約定的,無需提供證據,即因對方自認而免除舉證責任。1,口服藥,日常生活中經常用到口服藥。市場上的現貨交易和商店裏的零售壹般都是口頭形式。合同是口頭形式的,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具體說明。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需要特定形式的合同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壹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合同的存在和合同關系的內容。合同是口頭形式的,並不意味著不能出示任何書面文件。人們去商店購物時,有時會要求商店出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種書面材料只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口頭簽訂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率,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難以分清責任。因此,這種形式不適用於不能立即結算的合同和標的金額較大的合同。2.書面形式、合同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必須包括書面證據,但並不是所有的書面證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要成為書面合同的書面證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某種書面證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該書面證據上簽名或蓋章,該書面證據載有合同權利義務。3.推定形式: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未用文字或言語表達意思,對方接受要約並作出某種或特定行為作為承諾,合同成立。比如商店裏安裝了自動售貨機,顧客把指定的貨幣投入機器,買賣合同就成立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壹般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