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規定開具相應的車費票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六)接受電召巡遊出租汽車任務後不履行約定的;
(七)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運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招攬顧客的;
(九)轉讓、倒賣或者偽造巡遊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法律依據: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營運前做好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保持車輛整潔,備齊發票和備用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並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6)不在車內吸煙,不吃有異味的食物;
(七)車輛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放置、粘貼相關證件和標誌;
(八)根據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不得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運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招攬乘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壹)按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執行收費標準並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文明禮貌駕駛。
第二十四條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況,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a)當乘客對服務不滿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車主的,應當及時移交巡遊出租汽車公司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保管;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品,立即報警。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六)接受電召巡遊出租汽車任務後不履行約定的;
(七)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運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招攬顧客的;
(九)轉讓、倒賣或者偽造巡遊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