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記
第壹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經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的首次登記。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是房屋權利的首次登記,對後續的物權變動具有原始基礎效力。本條規定既包括本辦法實施後申請人依法建造的房屋所有權的首次登記,也包括本辦法實施前申請人已依法建造但未申請登記的房屋所有權的首次登記,以及已申請登記但未經登記機關核準的房屋所有權的首次登記。初始註冊提交的材料分為以下幾部分:
(壹)申請人填寫的註冊申請書。申請登記是申請所有權登記時要填寫的主要表格。申請表用於說明產權人情況和住房情況,由申請人填寫,也可由他人代寫。無論是否手工填寫,申請人在登記處登記時都必須在登記表上簽名,以示真實性。委托他人代勞的,應當由委托人在登記表上簽名。權屬登記程序由登記申請人發起,申請人填寫的登記申請書表明登記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了登記請求以及申請登記的事項。《物權法》要求登記機構“向申請人詢問有關登記事項”。為了方便登記機構日後提供證據,也可以在登記申請書上簡要聲明已就相關登記事項詢問過申請人。登記機構向當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不是基於詢問情況決定是否準予登記,而是基於當事人提供的登記理由文件是否齊全合法。對於不同的登記項目,不同的情況,查詢的內容也是不同的。所以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處理:壹是在報名申請表上設置查詢欄,預設少量常見問題,申請人可以在回答中選擇是或否。如有其他需要詢問的問題,可根據情況補充,必要時也可記錄在詢問欄內,然後由申請人簽字。二是沒有詢問專欄,問的問題不固定。只有登記表統壹註明“已向申請人查詢登記的有關事項”。登記機構向申請人查詢有關事項後,由申請人簽字認可。這樣既達到了查詢的目的,也大大簡化了註冊申請表的填寫。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以是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中國境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沒有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是戶口簿,((護照),有效軍人身份證件等。(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生證、退役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和居民身份證;臺灣省同胞身份證明是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在臺灣省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或者經確認的身份證明;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護照和居留證件。需要註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戶口簿、戶口簿記載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但戶口簿沒有當事人的照片,壹般應當有戶口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附有照片的證明予以支持。
(3)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廣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證等能夠證明土地使用權屬於初始登記申請人的證明材料。本節主要規定了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所有權登記。因此,這裏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是指國有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由《辦法》第四章“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登記”另行規定。以前建設部的規定是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土地來源證。考慮到《物權法》將建設用地使用權改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中的提法與《物權法》壹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還包括土地管理機構頒發的證書。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後,相應的土地管理機構和措施也逐步建立和完善。在此之前,當事人通過購買和繼承獲得了大量土地。土地公有後,這些權利人通過以下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如要求所有房屋所有權人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顯然是不合適的。只要土地管理機構能書面證明其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且建設項目符合規劃,就應予以登記。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房屋符合城市規劃的證明。1.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二條規定,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壹般是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從建國初期到20世紀70年代,地方政府或建設行政部門向建築商發放建築許可證。近年來,由於有關部門加強了建設和規劃管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方開工前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註明復印件不作為權屬登記的依據。房屋竣工時,確認是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要求建設的,才出具原件。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方面應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提出申請。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臨時建築許可證的問題。臨時建築是政府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而批準的。壹個城市的規劃從制定到實施需要壹定的時間。利用這段時間搭建臨時建築,可以充分發揮土地的作用。在修建臨時建築時,已經規定了使用期限,即臨時建築必須在規定期限屆滿前拆除。按照現行規定,臨時建築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臨時建築不同於違章建築或違法建設,它是合法建造的。雖然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但在房屋拆遷的情況下,如果這個臨時建築沒有超過規定的保存期限,拆遷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房屋已通過竣工驗收的證明。要求登記申請人提供房屋竣工驗收證明,主要用於區分房屋與在建工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登記等相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房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不再由政府的房屋建設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因此,申請人應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備案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相應文件的證明。居民自建房可能無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報告備案,建設單位可以出具房屋已經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物權法》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根據登記事項的不同,提供面積等必要材料。房屋圖形和房屋面積是房屋登記的重要信息。房屋的圖形測繪和房屋面積的計算需要通過房產測繪來完成,並通過房產測繪報告來體現。根據《房地產測量規範》關於“房地產面積計算”的規定,房屋產權面積是指產權人依法擁有房屋的建築建築面積。因此,房產測繪報告應由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提供。根據建設部、國家測繪局聯合發布的《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房產測繪的測量單位應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簡單來說,“其他必備材料”就是核準登記事項需要的登記文件,沒有直接規定登記方式。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必要材料”,並不是要求當事人隨意提供,什麽樣的登記需要提交什麽登記材料。應當以文件形式確定登記機構,並在登記受理處明示。以便申請人登記,避免糾紛。總的來說,從登記實踐來看,初始登記時應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主要有:(1)委托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未成年人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被代理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和監護證明。(2)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權屬登記。(三)施工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情形中,包括“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情形。因此,根據《建築法》和《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應當提供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4年第25號法令頒布)第二條。建設部1999年6月71及2006年7月修訂5438+0)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定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此外,實踐中有些地方還要求提供墻界表,說明相鄰房屋的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