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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土地,鄉政府征用土地是否合法?

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土地開發的前提。如果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有閑置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收回土地,那麽鄉鎮政府征用土地以外的土地是否合法?答案是這是違法的。然後特別要求我們往下看。1.除了土地局和鄉政府征地是否合法,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只能是土地局,鄉政府沒有實施征地的權限。如果鄉鎮政府征用土地,是違法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者分為兩級:設區的市政府及其國土局,縣(縣級市)政府及其國土局。非法實施者往往發生在土地被征用時。為了認定征地實施者的合法性,明確如下:1。鄉鎮政府不是征地的實施者,發布安置方案和公告;簽訂補償協議沒有法律依據,屬於越權越職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征地。最常見的是“以租收地”。2.區政府及其土地分局不是土地征收的主體,原因如下:(1)土地征收伴隨著土地供應,即出讓或劃撥;(二)法律授權市、縣政府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3)區政府雖然屬於縣級政府,但不是獨立的財政體系,政府不能支付土地補償費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或者村公告征地機關、批準文號、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時限。”3.開發區管委會是否屬於實施主體,沒有法律依據。壹些省級政府頒布了開發區管理辦法,並授予實施土地征收的權利。我的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就是違法行政,開發區不是行政管理,是開發區的經營管理,不具備政府的權限。二。鄉鎮政府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征用土地?我國第六十壹條規定:“第六十壹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二條還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的要求,並盡量利用原有的村寨和內宅。農村村民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五條規定:“規劃經依法批準後,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準的用途、範圍、面積、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或者村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爭議由縣級以上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根據上述法律法規,鄉鎮建設和農村村民。經鄉(鎮)人民政府年審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因此,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無權批準征用農民的土地。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的,未按規定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看了上面的文章,我們已經知道,除了鄉政府征地是否合法,我們不僅要知道這些違法行為是違法的,還要知道什麽是合法的,這樣才能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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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__年來,在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的正確領導和關懷下,我街道殘聯認真履行“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堅持“夯實基礎、加大宣傳、擴大影響、多辦實事、不斷創新”的工作思路,著力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維權等問題。目前全所持有殘疾證726張,其中多重殘疾25張,精神健康44張,視力57張,聽力5張,言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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