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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負責全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當地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施歸口管理,審批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組織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檢查;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查處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協助管理部門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技術檢查;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是根據工作需要,對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電子檢查,防範、發現和打擊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第二章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第三條申請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接收方向、接收內容和受眾範圍;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接收設備;

(三)有合格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條任何單位均可申請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國內電視節目。

下列單位和場所可以申請設置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1)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黨政機關等層次較高、規模較大的機構。,是業務工作確實需要的;

(二)確有接收境外電視節目需求並具備接收條件的大型、高級賓館、飯店;

(三)專供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士工作或居住的辦公樓和公寓;

(四)確需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其他情形。

經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批準,通過有線電視網絡等傳輸方式傳輸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地區,不再受理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電視節目的申請。第五條任何單位需要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國內電視節目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單位可直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批的單位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成後,由審批機關發放《接收衛星傳送的國內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此證的格式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統壹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印制。

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國內教育電視節目的各類學校和教育教學單位,也應按上述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批後,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並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檢查和管理。

任何單位需要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電視節目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批的單位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成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放接收衛星傳送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通報《接收衛星傳送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發放信息。此許可證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統壹印制。第六條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設立直播衛星,提供公眾廣播電視服務。

在直播衛星業務覆蓋區域內,個人需要安裝和使用自用直播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國內電視節目的,應當符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要求。第七條必要時,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可以直接批準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頒發相應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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