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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怎麽辦?

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應適用《民法》第10條;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十壹條特別法優先適用。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民法通則》沒有法定條文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民事糾紛,在《民法典》中有相應的規定。但社會生活是動態的,法律法規不可能規定所有的行為。那麽,在民法典沒有處理民事糾紛的法定條文的情況下,該怎麽辦呢?

第壹,民法典規定沒有處理民事糾紛的法律條文。怎麽處理他們?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適用法律應當依法;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壹條特別法優先適用。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是什麽?

(壹)態度和藹,掌握調解主動權

善待當事人,讓他們對妳產生親近感,讓他們打消對妳的顧慮,取得他們的信任,那麽他們就會對妳說實話。立案的時候壹定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通過聊天了解當事人的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了解當事人的所思所行,知己知彼,主動作為,調解的時候才能知道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哪裏入手。但是,備案的時候也不能太隨便。在熱情接待中壹定要註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焦慮的時候妳壹定不能焦慮。妳要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理性有序地開展工作。立案時要進行調解說理,為調解工作打好基礎。如果備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會順利很多。

(二)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壹個案件,法官在開庭前要熟悉案情、卷宗、案情。尤其是基層法院,當事人起訴後,往往要找法官談理由。其實這也是對法官調解案件的壹種幫助。雙方都有自己的理由。被告會說,壹些相對簡單的案件,法官在開庭前都比較熟悉,法官在調解時很容易抓住重點。所以,耐心聽當事人的對話,做好記錄。

理順調解思路,不同案件有不同的調解重點。無論案件是簡單的還是復雜的,無論是庭前調解還是庭後調解,法官在做調解工作之前,都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制定壹個大致的調解方案。先定位案件主要矛盾,同時在調解前與全院或合議庭全體人員達成* * *諒解。如果調解達不到* * *知情,可能會出現反差,尤其是當事人咨詢不同的法官,可能會得到不同的辦案方法,使當事人聽後不知所措,甚至對審判長產生不信任,認為審判長在欺騙他,甚至對案件抱有僥幸心理,總希望案件有轉機,對審判長的調解不積極也不敵視,不利於案件的調解。

(3)遵循法律程序,做好調解準備。

審理案件壹定要註重程序,程序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程序不對,當事人就咬著法庭不放松。如果程序違反法律,案件就會受到不公正的審判。壹個程序公正的案件,對案件的審理會有很大的幫助。壹方當事人打官司,往往在沒有有力證據對另壹方當事人不利的情況下,對法院或相關法官有意見,或者覺得法院有偏見,導致法官調解難度加大。特別是個別律師可能會指責訴訟當事人的法庭程序如何不合法。如果是這樣,調解將失敗,案件將不得不通過判決結案。

調解準備工作必須紮實。只有準備充分,證據充分詳實,調解工作才能順利開展。特別是對於壹些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這種基礎工作壹定要及時做好,讓當事人有公信力和信服感,讓他們在調解工作中無話可說,認可證據,對案件的審理有很大的幫助。如果不及時鑒定,就會錯過鑒定的最佳時期,甚至導致無法鑒定的後果,導致案件審理的被動。

(D)多做簡單的調解工作,註意調解詞。

審前調解是最好也是最簡單的實用方法。法院調解的原則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結案。筆者認為,在審前調解中,不必過於認真,壹定要分清是非,而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只要調解程序和內容不違法,不違背雙方自願的原則,尤其是雙方當事人相互熟悉,或者部分當事人與法官熟悉。最好不要太認真,當事人自己什麽都知道,調解人不要過分強調事情的是非曲直,要適當。

和當事人談話也要註意方式方法,不要太直接,他們想說什麽就說什麽,但是法官壹定要註意分寸。法官對待當事人是否誠實,主要體現在他的言行上。語言的表達既能充分展現法官的能力,又能體現法官的素養。語言運用的技巧在法官與當事人的交流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同壹個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審理,會產生不同的效果,這都是語言表達的功能。簡單調解最好不要直奔主題(講述案情)。而是應該先對當事人噓寒問暖,告訴他們壹些生活和工作上的事情。這樣會使調解氣氛和諧,有助於拉近當事人與法官的距離,避免調解中的緊張氣氛,最終使法官的話以言語交流對當事人的心靈產生積極的影響。如果雙方都在場,法官不應與任何壹方有親密的語言,更不能嚴厲批評壹方,使當事人產生法官與另壹方有特殊關系的錯覺,不利於法官對案件的調解。

需要按照公平的原則來處理。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了減輕遇到民事糾紛時的司法壓力,壹般來說,需要第三方介入調解,第三方需要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理清思路,才能啟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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