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侵犯隱私權的主要行為
1.個人安寧權。也就是說,權利主體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誌支配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幹涉和破壞。
包括普通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窺視和騷擾,公民住宅的神聖性。顯然,保障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寧的目的是維護民事主體最起碼的人格,特別是人格尊嚴,因此是隱私權制度的重要內容。
2.控制和保留個人信息的權利。即民事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和傳播所享有的專屬控制權和保守權。
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調查、收集、公布僅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包括個人身高、體重、病史、生活經歷、信仰、愛好、婚姻、財產狀況、社會關系等。比如,目前藥品推銷員無孔不入,通過各種渠道尋找患者的電話號碼或家庭住址來推銷藥品。這裏有壹個尖銳的問題:我得什麽病,吃什麽藥,都是個人隱私問題。醫院的相關人員有沒有權利不經過我的同意就讓別人知道這些情況?
3.“隱私權”。權利主體有權利用自己的隱私,按照自己的意誌從事自己願意從事的相關活動,以實現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幹涉。
壹個自然人是否以自己獨特的生活經歷作為文學創作素材;或者利用自己平時不想被人知道的生活信息拍廣告,拍攝影作品;或者利用自己的住所、日記、資料等私人領域為自己謀取壹些利益,都應該認為是壹種權利。
民事主體積極利用個人信息,不僅可以滿足自己的精神和物質需求,還可以對社會做出壹定的貢獻。只要其對隱私的利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社會利益和善良風俗,就不違法。
二、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3 .關於實施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法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模仿他人姓名造成損害的,視為侵犯姓名權。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國家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是對什麽是侵犯隱私,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的相關回答。可見,侵犯隱私包括監視、刺探他人私生活,通過私讀日記、私信等方式刺探他人秘密,通過道聽途說傳播他人隱私,非法使用他人個人信息等,都屬於侵犯隱私。當隱私權受到侵害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自己與侵權人交涉,請求司法保護,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村幹部個人思想工作總結1
按照縣委的統壹安排和部署,作為壹名駐永安鎮田壩的村幹部,我感到非常榮幸。駐村以來,在組長的帶領下,在田壩村幹部和群眾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為主線的總要求,緊緊圍繞駐村工作職責,確保了駐村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該村過去壹年的工作總結如下:
壹、開展的主要工作
(深入調查,摸清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