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經鑒定為未成年人的,由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鑒定結果為輕傷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擴展數據:
刑事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這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行為,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來說,本法條文中帶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字樣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法各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訴訟模式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六部委《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
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經涉嫌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提請人民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壹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提起公訴。
提起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件。通常,這種情況被稱為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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