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壹條為增強船員守法意識,減少人為因素對水上交通安全的影響,防治船舶汙染水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船員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水汙染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船員違章記分”)。
本辦法所稱船員,是指通過註冊取得服務簿的船員、引航員和遊艇操作人員。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壹實施全國海員違法記分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船員違法記分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船員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壹個公歷年度,滿分為15分,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條根據船員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船員違法行為的分值為:十五分、八分、四分、兩分、壹分。
船員違章記分標準見本辦法附件。
第六條船員違章記分由船員違章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管轄。船員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船員違法行為結果發現地、最初行為發生地和過程經過地。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違法記分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不屬於自己管轄的船員違法記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被移送的海事管理機構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上壹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第七條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員有違法記分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對船員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船員違法行為進行記分並相應記錄。
第八條船員壹次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分數並累加。
對有相同違法行為的船員,分別給予違法分。
對船員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船員兩次以上違法扣分。
第九條船員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5分的,最終實施船員違法記分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扣留其船員適任證書,並責令其參加為期5天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汙染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培訓(以下簡稱“法規培訓”)並參加相應考試。
如果船員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得分未達到十五分,將重新計算得分。
第十條船員在壹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5分,或者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分別達到15分,或者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40分的,最終實施船員違法記分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扣留其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考試內容除理論部分外,還包括船員適任評估。
第十壹條船員需要參加法律法規培訓的,可以向船員違法記分最終實施地、船員註冊地或者船員適任證書簽發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名。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員註冊申請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組織培訓。
第十二條法規培訓應當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等管理法規、安全知識教育和海事案例。
第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相應考試合格後將船員適任證書交還被扣留的船員,並重新計算分數。
第十四條被扣留適任證書的船員,未經考試合格,不得繼續在船上任職。
第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培訓和考試,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