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存信
孟洪鈞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易中的技術要求、能力要求、專業要求越來越高,使得從事商品交易的人越來越感到力不從心,自己做事越來越難。因此,被稱為“自己的延伸手臂”的代理制自然被使用。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獨立行事,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那麽,濫用代理權的標準應該如何確定?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就構成濫用代理權:
(壹)超越委托人的授權範圍。
(二)沒有代理權。
(3)代理人不當使用授權委托書,損害委托人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代理權被濫用的情況有很多種。有什麽法律後果?
當代理人超越代理授權範圍,與第三人共同作為法律行為時,這部分“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己承擔,作為對過線的處分。但其中,校長是有選擇的。如果被代理人認為超出授權範圍的這部分代理對自己有利無害,可以行使追認權,也就是說這部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自己承擔。被代理人決定不予承認的,代理人應當承擔超越其權限的法律後果。無論是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還是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代理人都應當承擔。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間保持沈默,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則應以追認的法律擬制予以承認,與事實上的追認權具有同等效力,被代理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繼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代理權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代理人承擔。但是,如果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已經失效,是由於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職,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即內部關系已經及時終止,代理人在授權委托書終止後繼續使用授權委托書的,責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雙方承擔。
代理人在沒有被授予代理權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有兩種情況:壹種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其次,由於被代理人的壹些行為,如將授權委托書放在代理人處,代理人誤認為自己有授權委托書,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通常稱為表見代理。在第壹種情況下,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當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時,可以行使撤銷權,即只需要恢復雙方當事人的原狀。如果被代理人保持沈默,第三人有權督促被代理人行使或者拒絕行使追認權,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規定的追認權,以確定相應法律後果的最終承擔者。
對於表見代理,由於諸多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如果是由於被代理人的過錯,例如,被代理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或間接向第三人表示自己是其代理人,但實際上並未授權給對方;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而不表態的,由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有過錯,則應根據其過錯的性質和程度分擔責任。
法律禁止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與自己發生法律行為,即代表自己。
法律也禁止代理人同時為雙方代理。
如果法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該怎麽辦?可以借鑒國外關於親權的規定,限制甚至剝奪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進行其他指定,從而將法定代理人變為指定代理人。委托人遭受的損失應由代理人賠償。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往往是基於被代理人的申請、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有關機關的指定。被指定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濫用代理權的壹切後果。
作為指定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不應承擔責任。但如果被指定代理人因法院或有關機關指定不當而濫用代理權,有關機關或法院應對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作為對其失職的懲罰。
上述濫用代理權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後果,實際上是對失衡的代理關系的壹種矯正,試圖使圍繞代理制度的壹系列法律關系趨於穩定,從而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流通順暢,最大限度地發揮代理制度的優越性。
市場新聞
(第六版,2000年113年10月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