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領導、監督、檢查船閘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培訓管理人員;
(三)制定年度計劃,審批船閘大修計劃;
(四)對新建船閘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提出意見;參與船閘的竣工驗收和移交。第六條船閘管理處(處或站)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船閘的業務管理和維護;
(二)負責編制船閘年度計劃;
(三)負責船閘修繕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四)負責船舶過閘的組織管理和過閘費的收繳;
(五)負責及時報送各種統計報表和年度總結報告;
(六)負責定期檢查和觀察船閘的技術狀況和機電設備的運行情況。第七條船閘管理處(處、站)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八條船閘管理所(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管理規則和操作規程,正確履行職責,並應努力做到:
(壹)熟悉水工建築物、閘閥和機電設備的基本結構和性能;
(二)掌握船閘控制水位、水深和水流流態的基本情況;
(三)掌握船閘的操作程序和壹般事故的應急措施;
(四)掌握船閘與過往船舶之間的燈、旗、聲信號;
(五)熟悉經常通過船閘的船舶(隊)的類型、特點、基本尺度、噸位和航行規則。
船閘操作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第九條船閘管理處(處、站)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與船閘勘測、設計、施工、運行、大中修有關的技術資料和文件,以及每日水位變化和建築物穩定性的觀測記錄等。,應分類歸檔。第十條船閘管理處(處、站),應根據精簡的原則,確定人員編制,其人員數量由上級部門下達。第十壹條船閘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船閘工程設計和運行管理的實際需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劃定船閘管理區域,並辦理相應登記,領取證書,設立分界線。相關文件應歸檔備案。第十二條在船閘管理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壹)取土、采石、淘金、采砂、砍伐樹木、棄砂或者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排等妨礙船閘通航的物體;
(三)向船閘水域傾倒廢渣、垃圾、廢油及其他有害物質;
(四)設置魚網、漁銷捕魚、炸魚;
(五)擺攤設點;
未經船閘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船閘管理區內修建碼頭、渡口、棧橋、抽排水站、涵洞等設施,也不得架設過江電纜、管道。第三章船閘的應用第十三條船閘應當提高效率,縮短船舶通過船閘的時間。船舶在白天和夜間通過的地方,應當在白天和夜間開放;吞吐量大的船閘要不斷開;通過體積較小的船閘,確實很難隨時開船;可以在合理的時間開啟,但船舶通過閘門的等待時間壹般不應超過兩小時。第十四條通過船閘的船舶壹般按照到達船閘的順序排列。優先保障客船、應急軍用運輸船、防汛搶險船、搶險救災船、鮮活貨船、緊急運輸物資船舶。對於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設置單獨的閘門。第十五條通過閘門的船舶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壹)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規定,服從船閘值班人員的調度指揮,按照先進先出、後進後出的原則緩慢通過船閘,不準搶塊和超越;
(二)進入大門前,應當按照劃定的停車區域順序停放,不得堵塞主通道;
(三)主動辦理過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過閘費;
(4)入閘後在指定地點停車,不要超過安全停車線,並隨時註意閘室內水位的波動和纜繩的系泊情況;
(五)進入船閘室,禁止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鑿洞或做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
(六)禁止在閘室內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汙油汙水,棄置砂石土;
(七)不準在船閘室內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準在梯子上拴纜繩;
(八)禁止在門墻上亂塗亂畫或者鉤掛門牌;
(九)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並按規定設置明顯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