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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對我國社會救助的發展有什麽意義?

1.這是我國第壹部規範慈善活動的全國性法律。

中國經常參與慈善活動的誌願者超過6500萬人;社會捐贈總額從10年前的10億元左右,變為目前的10億元左右。隨著慈善體量的增加,慈善領域出現了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範。

慈善法的制定體現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努力。尤其是壹大類慈善活動“扶貧”,直接關系到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可以說,這是我國扶貧濟困工作在法治層面邁出的又壹大步。

2.拓展慈善格局。

《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的定義是廣義的,包括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和保護環境的公益活動。可以說,這種“大慈善”的定義,為慈善事業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3.松綁公募網上集資。

針對社會普遍關註的公募和互聯網募捐,慈善法草案有所松動。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這壹適當擴大公開募捐範圍的措施,意味著少數慈善組織有權公開募集的局面將被打破。更多的慈善組織將能夠通過爭取公募資格來平等競爭。捐贈者也會有更多的選擇,從而促進“良幣驅逐劣幣”的效果。

4、問責欺詐捐贈欺詐

近年來,不時曝光的詐捐、詐捐事件,壹次次消耗著公眾的善意和信任。由於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很多詐捐、詐捐者得以逍遙法外,此類事件往往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壹條規定:“不得以虛構事實的方式欺騙、誘導募捐人進行捐贈。”第五十九條規定:“受益人未按照約定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約定的行為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四十壹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慈善組織和其他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捐贈人拒絕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受贈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具體情況包括“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公開承諾捐贈”。

5、制定原則和義務

慈善法草案除了對受益人和捐贈人騙取捐贈等不當行為進行查處外,還規定了慈善組織和民政部門的財產管理和信息公開的原則和義務。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按照章程和捐贈協議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慈善組織的發起人、捐贈人和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所投資的企業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利用慈善財產,遵循最必要的管理成本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支出。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每年用於慈善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前三年平均收入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

信息披露也是慈善組織必須做好的壹項主要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募捐和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項目的開展情況、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民政部門也要配合信息公開。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的信用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6、保護合法權益

對於投身慈善事業的誌願者,慈善法草案充分關註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五條規定:“慈善組織根據誌願者的要求,應當無償、如實出具誌願服務記錄。”第六十六條規定:“慈善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慈善服務,應當與誌願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六十八條還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為誌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誌願者的合法權益。慈善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作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激勵措施,在慈善法草案中受到特別關註。

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及其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慈善活動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企業慈善捐贈超過法律規定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八十壹條規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84條還規定:“國家對扶貧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

對於外界關註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細化”問題,全國人大相關負責人和業內專家表示,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規定如條件、稅種、稅率等,需要有專門的稅法跟進。

8.激活慈善信托

最後壹個不容忽視的亮點是,慈善法草案設置了第五章“慈善信托”。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為了慈善目的,將其財產依法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以受托人的名義管理、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確定信托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

簡單來說,慈善信托可以理解為壹種“將慈善財產委托給專業機構進行管理和控制,並進行保值增值,從而為慈善事業註入更多資金”的公益模式。

根據《信托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換句話說,本金和收益都不應該流回客戶或其親屬的口袋。慈善信托的保值增值是為整個慈善事業服務的,不是為了其他目的。

所以,慈善信托或者說公益信托,只針對致力於慈善事業的人。通過信任,慈善家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自己的資產,投身慈善事業。這無疑是激活愛心人士積極性,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有益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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